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8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淑艳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YY3TY4H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双楼子村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根据上级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9月12日,经营范围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收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限三环外分支机构经营)等,环保手续齐全,你单位共有4个储罐,最大储量180吨。根据上级移交线索,2025年4月23日21点左右你单位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委托车辆冀AJ***7转运废矿物油约10吨,该废矿物油来自机动车维修,转运目的地为盘锦市辽宁某化工集团辽东湾有限公司。2025年4月24日20时左右,在执法人员见证下,你单位将上述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废矿物油(约10吨)全部转回至你单位2号收集罐。现场检查时,2号收集罐内废矿物油20余吨,占罐体高度3/4。经调查询问,你单位经理丛某某承认运输、处置单位均有相关资质,因为时间紧,转运前未按规定申报危废转移联单,计划后补,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4月24日由沈北执法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24日、2025年4月25日由沈北执法队执法人员制作,记录现场情况,证明你单位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擅自转运约10吨废矿物油,后运回你公司储罐内);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6日由沈北执法队执法人员制作,记录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废矿物油转回储罐内);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7日由沈北执法队执法人员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理丛某某,记录你单位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设备、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原因、危险废物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6、《关于沈阳淑艳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废机油收集贮存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沈阳淑艳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2025年4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委托运输合作协议》《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2025年4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运输方式及接收单位情况);
8、《称重单》(2025年4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案涉废矿物油数量);
9、《从业人员情况说明》(2025年4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以及本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 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三十)》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0吨以上,裁量标准为31%-40%,你单位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0.2吨,按比例裁量,取下限31%;(2)违法行为的类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裁量标准为10%,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取值10%;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你单位属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标准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执法检查的,裁量标准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无投诉、举报、信访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裁量标准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综上,你单位判定标准百分值为4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主要从事废机油的收购与销售,属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共有3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调整幅度为-11%至-18%,根据从业人数按比例裁量,取值-16%;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消除危害后果的,减少20%,在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将废矿物油倒回至本单位2号储罐中,消除了危害后果,取值-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6%-20%),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0万元(10%×10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威 周祁 电 话:89603382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 邮 编: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