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115-1号
当事人姓名:高剑(沈阳沈北鸿基投资有限公司闫家沟锅炉房项目直接责任人)
身份证件号码:210113************
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乡**村*-***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所属单位沈阳沈北鸿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托管运行的沈北新区马刚街道阎家沟社区的闫家沟锅炉房(以下简称“闫家沟锅炉房”)建有一台2吨生物质锅炉,用于为阎家沟社区3栋村民集体居民楼配套民生供暖,生物质锅炉配备一套布袋除尘器、一套陶瓷多管除尘器,无脱硝治理设施,该锅炉房于2021年8月由沈北新区政府、沈阳市发改委共同筹集资金,由你单位参与投资并负责办理环保手续,于2021年10月建成。2022年9月前沈北新区政府指定由沈阳某热力能源有限公司托管运行闫家沟锅炉房投入生产使用。2022年9月开始,由你单位负责闫家沟锅炉房托管运行相关工作至今。
现场检查时,闫家沟锅炉房处于生产状态,配套建设的一套布袋除尘器和陶瓷多管除尘器正常使用,现场未提供闫家沟锅炉房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经对你本人调查询问可知,你单位曾于2021年12月分别与两家技术服务单位签订闫家沟锅炉房2吨生物质锅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申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后因该项目无用地审批手续,无法开展环评报告编制相关工作,亦未能依法开展后续排污许可证申报及建设项目环境竣工验收等环保手续办理工作。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你作为你单位工程部部长,系闫家沟锅炉房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办理环保手续工作,同样应当承担责任,故我局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刘欣、周树宏、郭崇巍、王馨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24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巍、刘欣、周树宏、王馨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现场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手续);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巍、刘欣、周树宏、王馨制作,证明闫家沟锅炉房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巍、刘欣、周树宏、王馨制作,证明你负责对接办理闫家沟锅炉房生物质锅炉项目环保审批、验收等手续工作);
5.《现场照片》(2025年3月24日由执法人员周树宏拍摄,记录现场勘察执法检查情况,证明闫家沟锅炉房生物质锅炉处于运行状态);
6.《现场照片》(2025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巍拍摄,证明闫家沟锅炉房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了1套布袋除尘器和1套陶瓷多管除尘器并正常运行);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24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8.《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企业员工工资表》(2025年3月31日、2025年5月3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提供,证明营业收入状况及企业规模);
9.《关于兴隆台街道地区供暖工作的会议纪要》《区房产局关于五座小型民用供热锅炉经营管理的请示》《委托管理协议》(2025年3月3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提供,证明闫家沟锅炉房由你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10.《关于创业村和闫家沟村清洁能源供热改造的请示》《关于印发〈沈阳市2021年度清洁取暖试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业品买卖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质量证明书》《锅炉房检修工作验收单》(2025年3月3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对闫家沟锅炉房进行煤改生物质炉,实施现用2吨生物质锅炉购买、安装及相关配套工程情况);
11.《关于托管运行闫家沟锅炉房的情况说明》《关于闫家沟锅炉房运行面临问题的情况汇报》《技术咨询合同》《关于闫家沟锅炉房环评报告编制的情况说明》《技术咨询合同》《关于闫家沟锅炉房排污许可证申报、环境竣工验收的情况说明》(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7日由你单位范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在托管运行期间办理环保手续情况);
12.《关于闫家沟锅炉房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2025年3月28日由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不具备环保审批条件);
13.《沈阳市生态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3〕22号)》《产业结构调整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2023年9月18日由我局印发,证明你单位现有锅炉属于淘汰类项目);
14.《2024-2025年度供暖期入库单》《2024-2025年度供暖期出库单》(2025年4月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2025年度供暖期生物质颗粒使用量情况);
15.《生物质颗粒买卖合同》《生物质燃料电子发票》(2025年4月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采购生物质颗粒单价情况);
16.《阎家沟社区住宅取暖费发票(发票号码:82635932、82635931)》(2025年4月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提供,证明阎家沟社区2024-2025年度缴纳住宅取暖费情况);
1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巍、周树宏制作,记录闫家沟锅炉房2吨生物质已停止使用,出(回)水管、电力设备线缆、引风机管道已去除功能化情况);
18.《现场照片》(2025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巍、周树宏制作,记录闫家沟锅炉房2吨生物质已停止使用,出(回)水管、电力设备线缆、引风机管道已去除功能化情况);
19.《沈北新区房产局关于闫家沟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请示及区领导批示》(2025年5月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提供,证明沈北新区房产局向沈北新区政府提报拟对闫家沟2吨生物质锅炉开展清洁能源改造及区领导对该请示予以批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115-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要求,闫家沟锅炉房建设项目属于“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判定标准为1%-10%,取中值5.5%;(2)违法行为程度:经调查,闫家沟锅炉房建设项目已建设一套布袋除尘器、一套陶瓷多管除尘器,属“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判定标准为1%-10%,取中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闫家沟锅炉房建设项目于2021年10月建设完成,2021年11月投入运行至今,属“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判定标准为11%-20%,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该建设项目为政府筹资建设,且因土地性质问题无法整改,导致违法持续时间较长,取下限11%;
3.整改情况:2025年5月8日,经对闫家沟锅炉房建设项目复查发现,2吨生物质锅炉已停止使用,出(回)水管、电力设备线缆、引风机管道已去除功能化;同时,《沈北新区房产局关于闫家沟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请示》已取得沈北新区领导批示,属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判定标准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闫家沟锅炉房建设项目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判定标准取值0%。
综上,各项裁量因子百分值总和为22%。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调整幅度(-11% - -18%),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属于工业行业,年营业收入在300≤Y<2000万元,20≤X<300人的,属于小型企业,你单位沈阳沈北鸿基投资有限公司(闫家沟锅炉房)属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年营业收入约63614028.76元,从业人数均值为22人,从轻裁量按照小型企业标准划分,裁量标准为-1%— -10%,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2%)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2%-1%),调整后百分值总和为21%。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 (试行)》第十一条计算方式,裁量百分值总和(21%)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低于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应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鉴于你单位托管运行的闫家沟锅炉房属于配合沈北新区政府保障阎家沟社区民生供暖应急托管项目,2021年你单位分别与两家技术服务单位签订闫家沟锅炉房2吨生物质锅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申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后因该项目无用地审批手续,未能完成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工作,属于存在客观困难。同时,你单位积极履行停用生物质锅炉及出(回)水管、电力设备线缆、引风机管道去除功能化整改要求,且《沈北新区房产局关于闫家沟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请示》已取得沈北新区领导批示,属于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知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加强对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执行,杜绝此类未验先投行为的发生;
3.积极落实整改事项,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郭崇巍(06010015222) 电 话:89612717
地 址: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402室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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