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9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4日   来源:浑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民航东北空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爱天客饮品厂

负责人:孔东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346681658

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桃仙乡荒山子村

我局于2025年1月1日根据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交办线索为“浑南分局污防科会同沈阳市桃仙街道办事处对桃仙河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墙外雨水井内有污水超标外排问题”。经查,你单位以生产纯净水和酸菜食品加工为主,厂区内建有酸菜食品加工制作车间1间,内建有12个酸菜腌制池,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其中8个酸菜池容积为17.25m³,4个酸菜池容积为32.67m³,你单位酸菜腌制属于环保豁免项目,已办理排污登记。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4个酸菜池正在腌制酸菜,厂区南侧院墙外有一个污水外排口,该排水口内有污水外流附近道路边沟。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沈阳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区南侧墙外排水口进行采样,采样期间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全程陪同。

2025年1月6日,沈阳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20240305-49),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655mg/L(限值50mg/L,超标12.1倍)、氨氮10.8mg/L(限值10mg/L,0.08倍)、总磷6.96mg/L(限值0.5mg/L,超标12.92倍)、总氮27.4mg/L(限值15mg/L,超标0.83倍)、氯离子422mg/L(限值400mg/L超标0.06倍),以上检测结果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

2025年1月7日,对你单位负责人调查询问,其表示对检测结果超标排放无异议,因没有及时发现化粪池和管道年久失修造成破损,导致污水流出,已积极整改。因此,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条进行教育,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5〕2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月30日前完成整改。责改期限内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并对地下管网进行改造,封堵了酸菜车间、纯净水车间南排水管线,新建50立地埋罐体储水槽做为化粪池,收集酸菜腌制车间排水及其他生活污水,并与沈阳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生活垃圾清运有偿服务委托协议》,定期清淘化粪池,确保污水不再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转办单》(2024年12月31日由分局污防科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派单截图》(2025年1月1日由执法人员韩文博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1日由执法人员韩文博、王阳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污水排放情况,证明你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现场采样检测);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韩文博、 王阳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负责人孔东晓,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存在污水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韩文博、王阳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负责人孔东晓,证明你单位化粪池清掏外运及改造等情况);

6.《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1月1日由执法人员韩文博、王阳拍摄,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和接受询问过程);

7.《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2025年1月1日由负责人孔东晓提供,违法主体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等证明材料,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8.《检测报告》(2025年1月6日由沈阳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采样污水超标情况);

9.《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3月7日由你单位负责人孔东晓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10.《劳动合同书》《临时用工协议书》(2025年3月7日由你单位负责人孔东晓提供,证明你单位现有员工数量情况);

11.《爱天客饮品生产项目》(2025年3月7日由你单位负责人孔东晓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及污水处理情况);

12.《生活垃圾清运有偿服务委托协议书》《电子发票》(2025年3月3日由你单位负责人孔东晓提供,证明你单位目前废水及生活垃圾去向、用水情况);

13.《排水改造说明》《整改情况说明》(2025年3月7日、3月27日由你单位负责人孔东晓提供,证明你单位对渗漏处进行封堵的整改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十三)》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的,裁量百分值11%-20%。沈阳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院南墙外采样监测结果,五项超标污染物中总磷检测结果6.96mg/L(限值0.5mg/L,超标12.92倍),为超标幅度最高的因子,裁量百分值取中线为15.5%;(2)超标污染物的数量为3个以上的,裁量百分值6%-10%。沈阳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南侧墙外排水口取样检测报告显示,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氯离子排放浓度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超标污染物数量5个,裁量百分值取中线为8%;(3)污染物排放量(日),不足10吨的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百分值为1%,你单位纯净水每月生产两天左右、酸菜腌制生产只在每年10月中旬左右到次年1月中旬左右,结合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水费缴纳凭证及整改情况说明,你单位渗漏废水总计3吨左右,认定日排水量不足10吨,裁量百分值取1%;(4)超标污染物的种类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的,裁量值为5%,你单位污水排放为地下管网破裂,导致酸菜腌制废水外流,属于其他水污染物,裁量百分值取5%;

2.违法频次: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情况:你单位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直排外环境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污水进入附近道路边沟,最后汇入桃仙河,已进入地表水,取值20%。

以上裁量因子百分值共计54.5%。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调整裁量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 -18%。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你单位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人(X<10),因此属微型企业,取下限-18%。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你单位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封堵了酸菜车间、纯净水车间南排水管线,新建50立地埋罐体储水槽作为化粪池,收集酸菜腌制车间排水及生活污水,定期清淘,不再外排,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2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4.5%-28%),上述裁量百分值累加后为26.5%,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七条规定,将裁量百分值总和(26.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265000元整。

鉴于你单位地下化粪池管网破裂,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酸菜腌制行为仅在每年冬季实施,渗漏废水量大约3吨左右,排放量较少,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且系初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已重新铺设地下排水管网,并新建50立地埋罐体储水槽做为化粪池,收集酸菜腌制车间排水及其他生活污水,同时,与沈阳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生活垃圾清运有偿服务委托协议》,保证定期清淘化粪池,能够达到污水不外排。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进行宣讲

2.建立健全污水转运台账、定期清掏,确保污水不外排;

3.对存在问题积极完成整改,并对地下管网进行改造,新建50立地埋罐体储水槽做为化粪池,并与沈阳一净城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生活垃圾清运有偿服务委托协议》,定期清淘化粪池,确保污水不再外排。

联系人:韩文博(06010015525)     电  话:84823921

        王  阳(06010015161)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   邮  编:110065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