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99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庞大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婷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115H0W5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塔山路120号301栋号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12月7日取得《关于辽宁庞大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苏环审字[2021]065号)。2023年3月2日,你单位购买鄂式破碎机一台、圆锥破碎机两台、振动筛1台,利用租用的827平方米厂房开始建设,安装已购买的设备。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有全封闭原料仓1间,面积300平方米,原料仓内存放成品石粉料30立方米;有全封闭成品仓1间,面积400平方米,成品仓内存放成品石粉料100立方米;有破碎生产车间厂房1间,面积827平方米,车间内有鄂式破碎机1台、圆锥破碎机1台、振动筛1台,车间外有圆锥破碎机1台、振动筛自带的3条传送带处于车间外未做到密闭,3条传送带下露天堆有成品石块料70立方米、成品石粉料50立方米,全封闭成品料仓外露天堆有成品石粉料400立方米,车间厂房内建有水喷淋系统,你单位已购进布袋除尘器一套,存放于厂区内,检查时未安装。
你单位现场未提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依照你单位的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全封闭物料仓2间,生产车间做到全封闭,生产车间内破碎、筛分工序安装集气罩,收集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烟囱有组织排放,车间内进料口、破碎、筛分、出料口配有固定的洒水喷淋降尘、移动式雾炮机降尘,厂区内做到地面硬化。但现场发现你单位只建了827平方米的生产车间,4套水喷淋设备、4台移动雾炮机及生产设备并未做到全密闭,未安装布袋除尘系统。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在2025年2月18日进行生产的视频资料,并于2月21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孙某调查询问笔录,其承认你单位未取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且共计生产20天,生产石粉料、石块料约170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全封闭厂房的建设,新建厂房有1600平方米,新建厂房和原厂房能够做到生产车间全密闭。车间内鄂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振动筛、振动筛自带的3条传送带能够做到全密闭,鄂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振动筛已配套安装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所产生的粉尘能够通过布袋除尘器后高空排放。车间内建有8套有水喷淋设备,厂区内露天堆放的成品石料已清理,已进行地面硬化的建设,厂区内有1辆固定的洒水车进行定期洒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2月2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刘群、王禹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71、06010015187,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地点、经营状态、环保手续办理、设备建设安装、露天堆放石料、车间未密闭及未取得环保验收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刘群、王禹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71、06010015187,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孙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状态、法定代表人变更、环保手续办理、未进行环保验收、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生产时间及生产量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的违法行为);
4、《现场影像资料证据1》(2025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刘群、王禹拍摄,执法证号:06010015171、06010015187,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情况、询问情况);
5、《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2025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刘群、王禹拍摄,执法证号:06010015171、06010015187,记录你单位2025年2月18日生产情况);
6、《租房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包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司整体转让协议书》(2025年2月21日、2025年3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孙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你单位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关于辽宁庞大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苏环审字[2021]06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服务合同》(2025年2月2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孙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项目类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尚未验收的情况);
8、《情况说明》(2025年2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购买设备情况,承诺积极整改等情况);
9、《情况说明》(2025年3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设备购买情况);
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刘群、王禹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71、06010015187,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地点、经营状态、设备建设安装、堆放石料已清理、已做厂区地面硬化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11、《关于职业人数的说明》(2025年3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数8人,无营业收入等情况);
1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群、王禹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71、06010015187,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孙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状态、法定代表人变更、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生产时间及生产量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的违法行为);
13、《情况说明》(2025年4月11日由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9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5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39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21日在我局听证室公开举行听证。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温超坤及孙某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温超坤及孙某提出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人认为我公司在调试设备时短暂生产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环保局责令整改我公司立即积极配合,不应行政处罚,专业环保机构对我场的环境检测结果是没有环境污染;我公司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全力配合环保机关的查处;主观没有过错。二、申请人认为贵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的情形。同时,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初次违法”为三年内你单位无同一违法行为的记录,且你单位确认初次违法。三、如何认为我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情形,鉴于我单位系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及时停止并积极整改,目前,企业已经在积极为验收做准备,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的免罚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望对我公司和负责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意见,经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一点,你单位未能提供“专业环保机构对我场的环境检测结果是没有环境污染”的鉴定报告,且你单位于2021年12月7日取得《关于辽宁庞大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苏环审字[2021]065号),证明你单位知晓应按照批复文件要求,经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在2023年5月底,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覆盖,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并通知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能投入生产,因此你单位“未验先投”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故对你单位提出的主观没有过错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二、三点,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第三条规定你单位不符合免罚条件,你单位不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被发现后主动关停项目;(2)被发现后书面承诺三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我局于2月21日发现你单位“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2月26日予以立案,截至现在(6月3日),你单位仍未验收合格,且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全封闭厂房的建设,无关停项目的迹象,我局按照裁量规则,从对环境影响程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整改情况、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四个方面裁量时,已考虑你单位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情形,分别采用中线裁量和零值裁量,对你单位处罚人民币20万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包某某处罚人民币5万元已是法定最低处罚金额。
综上,本案不符合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你单位提出的减轻、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环评类)7》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标准1%-10%。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建设项目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档次内中线裁量,取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裁量标准21%-30%,你单位未密闭生产车间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购入部分防治设施,档次内中线裁量,取值2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累计生产时间为20天,档次内中线裁量,取值3%;
3、整改情况:你单位能够做到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4%。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3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关于职业人数的说明》显示,你单位无营业收入,生产工人8名,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4%)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6万元低于法定下限,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本案应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万元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502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晓风(06010015247) 电 话:62175121
刘群(06010015171)
王禹(06010015187)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12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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