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42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勤发搪瓷釉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谷国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CP5UDK7A
地址:新民市前当堡镇本街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成立,于2014年9月22日取得《关于新民市勤发搪瓷釉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保发〔2014〕93号),于2015年10月16日取得《关于新民市勤发搪瓷釉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环保验字〔2015〕630号),2015年投入使用,主要产品搪瓷釉,生产工艺为(硅石、长石、硼砂、碳酸钠、碳酸钙)混拌—加热—熔制—淬水—成品,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企业自建蓄水池,容积300立方米。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废水排放至场区东北侧的蓄水池,蓄水池与墙体有一处外排口向场区外的沟渠排放废水,根据你单位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你单位生产废水排入防渗蓄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人员现场对你单位外排口沟渠内废水进行采样,2025年3月22日出具《监测报告》(2025032201),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氟化物含量(58.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0mg/L)的4.87倍,并于2025年3月25日告知你单位外排废水氟化物超标情况。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存在生产废水偷排的情况,由于蓄水池年久失修加上冬季寒冷,造成蓄水池墙体出现裂缝,没能及时修复,导致废水溢流到外环境沟渠内,持续时间1个月左右,每天向外环境排放生产废水大约10吨,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蒲河(团结水库周边)水质调查监测报告》(〔水〕2025年第7期)《执法派单》(2025年3月2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保手续办理、生产废水溢流到外环境及对你单位外排口废水采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25日、2025年3月26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保手续办理、造成含氟化物废水排放到外环境的原因、持续时间、采样结果及废水排放量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记录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修复蓄水池过程);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记录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修复蓄水池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采样取证登记单》《监测报告》(2025032201)(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氟化物超标情况);
8.《技术服务合同》(标普检字SF25162号)(2025年3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与辽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合同情况);
9.《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关于新民市勤发搪瓷釉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保发〔2014〕93号)《关于新民市勤发搪瓷釉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环保验字〔2015〕630号)(2025年3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新民市勤发搪瓷釉加工厂涉嫌非法排放废水案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标普〔2025〕损害评估S-007号)(2025年4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明细);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5年4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经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1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025年3月份工资汇总表》(2025年4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的规定予以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别,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值18%;(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值8%;(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经查,你单位日排放生产废水约为10吨,取值5%;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经调查你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经调查你单位已经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将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造成水体氟化物超标,取值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制造业)工业行业,20≤从业人员<300人,300≤营业收入<2000万元的属于小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025年3月份工资汇总表》显示,你单位年营业额为380万元,从业人数为23人,属于小型企业,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0%;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修复治理工程完成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56250元),取值-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0%-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1%,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1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喻桂林、杨建伟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