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45号
当事人名称:邢国民
身份证件号码:211225************
地址:沈阳市康平县*******村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据“省督察组”交办线索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于2022年6月租赁位于康平县两家子乡的某畜牧养殖场进行生猪养殖,于2024年12月26日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养殖场占地面积约8655平方米,存栏量为1900头育肥猪,一年养殖2批,场区内建有2栋猪舍,猪舍分别长100米、宽17米,猪舍每天产生2.5吨左右畜禽养殖粪污,养殖产生的粪污定期向猪舍外侧的4个储粪池内抽、存储。
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在从事养殖活动,场区内有两个储粪池,一个储粪池长17米、宽4米、深3米,已做防渗漏处理;另一座是直径为5米、深2米的圆形坑,未铺设塑料,坑内粪污高1米。场区外北侧有两个储粪池,一个长90米、宽9米、深4米,已铺设塑料;另一个长80米、宽11米、深1.5米,粪污高1米,未铺设塑料。经询问,你承认挖了两个土坑作为储粪池,均未铺设塑料。你将养殖粪污直接排入未做防雨雪、防渗漏、防外溢措施的自挖坑内。因此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月3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潘婷婷、孙健、王佳制作,记录对你(康平县两家子乡盛鑫源畜牧养殖场)现场勘察情况,确定你为违法主体、直排粪污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潘婷婷、孙健制作,记录对你(康平县两家子乡盛鑫源畜牧养殖场)养殖量、养殖批次,你存在直排粪污的违法行为);
4、《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21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5、《证明》1(康平县两家子乡聂家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畜禽养殖户养殖量);
6、《证明》2(康平县两家子乡聂家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清运粪污的去向);
7、后督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2025年2月27日执法人员潘婷婷、孙健制作,记录你整改情况);
8、《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文件(证明你属于规模化养殖户);
9、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和《康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证明你不在禁养区内养殖);
10、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环规生态〔2022〕2号文件和《康平县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证明你不在生态红线内养殖)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4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已建设收集处理设施或经无害化处理,未规范运行的,取10%。由于你建设了粪污处理池,铺设了塑料等防渗设施,取值10%;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20%。由于你将畜禽粪污直接排放在自挖的土坑内,造成环境污染,取值20%;(2)涉案废弃物量:200立方米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3%-20%,由于你将粪污排放至场区内东侧一直径为5米、粪污高1米的未铺设塑料的圆形坑和1座长80米、宽11米、粪污高1米的未铺设塑料的坑内,总量为39.2立方米+880立方米=919.25立方米,按比例裁量,取值20%。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属于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为自然人,取值-20%。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比例裁量方面:由于该案件已启动生态修复立案,你愿意配合整改,并表示积极主动配合生态修复评估,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5%-20%-5%=3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0%。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5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四楼缴费大厅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婷婷(06010015457) 电 话:87344783
孙 健(06010015475)
王 佳(06010015453)
地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