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3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振东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10Y9R78Q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上瓦房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为“苏家屯唐台村和上瓦房村交界处某碎石厂,另一个不知道名字,露天碎石,造成空气污染,有特别大的粉尘,晚上也干活,噪音大,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用石加工,生产工艺是原石破碎、筛分、成品存放,于2022年1月7日取得《关于沈阳振东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苏环审字〔2022〕002号),于2025年2月1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根据你单位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成品仓、原料仓废气采用封闭厂房及洒水降尘。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建设调试,尚未投产,厂区内有碎石和石粉原料未封闭存放、处于露天存放状态,部分石料和石粉堆未进行覆盖,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未覆盖原料堆面积进行测量,你单位未覆盖的碎石堆面积约420平方米、石粉堆面积约794平方米,共计约1214平方米。
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秦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知晓因厂区内堆放的原料产生扬尘造成信访投诉,厂区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原料堆是碎石和石粉,面积约1000平方米,未对原料堆封闭存放,也未设置围挡和有效覆盖。因此,你单位存在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信访案件转办单》(2025年3月1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3月12日由执法人员赵振宇、吴迪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54、06010015010,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态、环保手续办理、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易扬尘原料露天堆放及面积测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赵振宇、吴迪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54、06010015010,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秦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态、环保手续办理、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易扬尘原料露天堆放及面积测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20日,由你单位秦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关于沈阳振东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苏环审字〔2022〕002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3月20日,由你单位秦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6、《关于人数符合小微企业情况说明》《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截图》(2025年3月18日、2025年3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从业人员及尚未投产的情况);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赵振宇、吴迪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54、06010015010,记录对你单位建设封闭原料仓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超出整改期限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九)》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构成:密闭不严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20%-30%,你单位密闭不严的面积约为1214平方米,取值22%;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你单位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时段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能够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取值10%;(2)你单位位置在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累加百分比为37%。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制造业)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3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关于人数符合小微企业情况说明》显示,你单位尚未投入生产,仅有一名员工,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7%-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19%),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9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振宇(06010015054) 电 话:13504015211
吴迪(06010015010)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