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0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盛磊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玉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E5BP6E8K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唐台村7栋号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根据信访投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航拍发现,你单位现场建有两座小型彩钢建筑,一座为物料成品库,一座内部有一台振动筛分机。厂区共有一套破碎生产线、料堆上有一台筛分机、占地约为40亩地,厂区内有岩石堆,约为2000立方米。当日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无法提供环评审批手续、验收文件,经调查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曲玉石,其称破碎生产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投入使用。2025年2月已经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环评正在办理中,你单位总投资额为531832元。故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信访投诉平台截图》《建设项目管理名录截图》(2025年3月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赵鑫、王丹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破碎筛分生产线正在建设中,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5日由执法人员赵鑫、王丹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曲玉石,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5.《碎石加工厂买卖协议》《收款收据》《承诺书》(2025年3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投资金额);
6.《电费发票》(2025年3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7.《从业人数及企业规模证明》(2025年4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员及单位规模)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的规定进行以下裁量:
1.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方面,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值10%;
2.你单位项目建设进程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取值22.5%;
3.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取值0%;
5.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引起投诉、举报、信访,且违法行为实施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取值6%。
综上,你单位裁量百分值共计38.5%。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调整裁量如下:
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从业人员1人,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属于微型工业企业,判定标准为-11— -18%,以从业人数比例裁量,取值-18%。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你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裁量后总计10.5%(38.5%-18%-10%),乘以罚款金额上限,得出2792.118元(531832元×5%×10.5%),因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下限5318.32元(531832元×1%),故采取法定罚款金额下限进行处罚。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九条第三项“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壹拾捌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一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鑫06010015554 电 话:024-62175116
王丹06010015523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一号 邮 编:1101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