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03号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1日   来源: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03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苏家屯区兴鑫盛建材经销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迟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1MAE399DF4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姚千村

2025年2月21日根据投诉举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等,厂区建有破碎以及筛分生产线,破碎生产线已基本建成。现场检查时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厂区现场堆有若干碎石堆,部分碎石堆已覆盖,部分铲车正在整理物料堆,环保手续正在办理中。经询问你单位经营者迟成,其称你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为筛分和破碎。破碎工艺为颚破,颚破机器和传送带于2024年12月末完成安装并进行调试。鄂破机器系其以5万元从张手中购入,破碎生产线总投资额为5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你单位应办理环评手续,因此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舆情处理通知单》《执法派单》(2025年2月2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王韬翥制作,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2月21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拍摄,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建有破碎及筛分生产线各一条,有生产痕迹);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王韬翥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迟成,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且有生产痕迹,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合同》《收据》《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表》(2025年2月28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投资额为7万元)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进行如下裁量:

1.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方面,你单位应办理的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10%

2.项目建设进程方面,你单位破碎设备已安装并进行过调试30%

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方面,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0%

4.是否及时整改方面,你单位配合整改,目前已停产,停止建设,并与第三方公司洽谈项目合同签订事宜,0%

5.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方面,你单位违法行为存在投诉、举报、信访,违法行为实施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6%。

自由裁量百分比总值为46%。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规定调整裁量如下:

企业经济承受度: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19%综上所述,你单位最终自由裁量百分值27%46%-19%),得出罚款金额945总投资额7万×5%×27%),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佰肆拾伍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苏家屯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苡民(06010015577)       话:62175121

        王韬翥(06010015738)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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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