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28号
姓名:赵杰
身份证件号码:211226************
住址:法库县龙山街道新城堡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于2021年在法库县龙山街道新城堡村开工修建猪舍并陆续投入养殖,主要为育肥猪养殖,现有4栋养殖猪舍,在用猪舍1栋,养殖育肥猪200头,其余猪舍处于空舍状态,猪舍总占地面积800平左右。院内建有一个30立方米防渗养殖废弃物暂存池,在墙外建有两个25立方米和一个20立方米防渗暂存池,用于存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弃物。
现场检查时,养殖场处于养殖状态,猪舍内养殖废弃物连接雨水管排入墙外土沟内,该土沟长10米、宽0.5米、深0.6米,未做防渗处理,养殖废弃物约30立方米。经询问,你承认因污水泵故障无法将粪污抽至防渗暂存池,便利用雨水管临时排到墙外土沟里,土沟自然形成、无防渗措施。因此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3月1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你经营的猪舍基本情况、养殖数量、养殖废弃物连接雨水管排入墙外土沟内,土沟未做防渗处理);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7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记录复查整改情况,证明你已对外排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成并对排入雨水口的养殖废弃物进行封堵,完成整改);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4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询问对象为赵杰,记录你所经营养殖场的养殖规模、环保设施、养殖周期、养殖废弃物排放等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拍摄,证明你所经营的养殖场基本情况,排放废弃物雨水口位置、未做防渗的西侧土沟等情况);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17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拍摄,证明你已清理所排放的养殖废弃物,完成整改);
7.《赵杰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3日由你本人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
8.《证明》(2025年3月13日由法库县龙山街道办事处、法库县农业农村局提供,证明你猪舍的养殖规模)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2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规定,鉴于你虽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但你已经建设收集处理设施,系2年内首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检查,违法行为未产生信访、举报等情况,且积极整改,对环境影响轻微,并配合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从重从轻情节相抵,故中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崇(06010015346) 电 话:87122523
崔丹(06010015352)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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