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16号
当事人名称:康平县康平镇兴旺养殖场
经营者:李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3MA0YXJBE4X
地址:康平县八家子监狱砖厂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为“康平县胜利街道砖厂家属房救助站一直往南走有那个养鸡场有异味”。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肉鸡养殖,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养殖,场区占地面积51000平方米,场区内建有8栋鸡舍,每栋长88米、宽16米,鸡舍总面积11264平方米,现养殖6万只肉鸡,平均每年养殖3批。你单位场区内建有两座全封闭粪污处理池,一个建在场区内西南侧,长52米、宽25米、深2.1米,一个建在场区内西北侧,长48米、宽25米、深2.1米,已做“三防”措施。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场区内鸡舍东侧有一自然坑,长10米、宽2米、深0.5米,该自然坑已装满粪污。经对你单位经营者李英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由于清理鸡舍,将鸡舍内的粪污直接排入场区内鸡舍东侧的自然坑内。该自然坑已装满粪污,故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量约10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人员登记表》《执法派单》(2025年3月6日、2025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06010015457)、孙健(06010015475)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养殖地点、肉鸡养殖数量、鸡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鸡舍东侧排放养殖废弃物的自然坑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3月19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06010015457)、孙健(06010015475)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李英,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批次、粪污处理去向、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直排粪污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7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李英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违法主体身份信息及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专用收款收据》(2025年3月10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李英提供,证明你单位全年鸡雏养殖量);
6、《协议合同》(2025年3月7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李英提供,证明你单位粪污处置去向);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25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06010015457)、孙健(06010015475)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养殖地点、肉鸡养殖数量、鸡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外排的粪污已清运至粪污处理池内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整改完成);
8、《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2025年3月7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属于规模化养殖);
9、《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康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2025年3月7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不在禁养区内养殖);
10、《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环规生态〔2022〕2号)《康平县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2025年3月7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不在生态红线内养殖);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5年3月25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10%,你单位周边无河流水体,已将接触到畜禽粪污的土壤进行清理,故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共排放养殖废弃物约10立方米,按排放量比例裁量,取值2%;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配合执法,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有信访投诉,取值10%。
以上裁量要素百分比累计共47%。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将外排的畜禽粪污清理完毕,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进行比例裁量:由于该案件已启动生态修复立案,你单位愿意配合整改,并表示积极主动配合生态修复评估,已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7%-19%-10%-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3%。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3%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65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四楼缴费大厅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婷婷(06010015457) 电 话:87344783
孙 健(06010015475)
地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