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41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555392861W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镇塔山路奉集村铁东社区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为“位于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奉集村有一家混凝土企业新建了碎石生产线,这个是否合格,有没有手续,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经查,你单位已建成项目为混凝土搅拌站,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制造等,已取得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北侧在建1台上料机、3台破碎机、1台筛分机,同时在厂区外西侧在建1台上料机、3台破碎机、2台筛分机,1间物料仓已初步完成框架搭建。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厂区在建碎石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来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开始施工建设,6台破碎机已安装完毕,其他附属设施未完成安装,在建的碎石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因此,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信访案件转办单》(2025年3月2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海洲、王子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3 、06010015234、06010015553,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及在建碎石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海洲、王子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3 、06010 015234、06010015553,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来某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建设项目、生产工艺、环保手续办理及在建碎石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关于辽宁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苏家屯审字〔2016〕113号)《关于辽宁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苏家屯验字〔2017〕05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3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建成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保手续办理及在建的碎石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2025年3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扩建碎石项目);
7、《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情况说明》(2025年3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表》《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2025年3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9、《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海洲、王子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3 、06010015234、06010015553,证明你单位未停止施工建设)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予以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0%,经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值10%;(2)项目建设进程(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基础、主体、设备安装、空车调试):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22.5%,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及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询问确认,你单位已安装石头破碎设备,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取值22.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3、整改情况:未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的,裁量百分值为1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建设中,2025年3月24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30日内补办相关环保手续,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7日复查时你单位未停止建设,取值1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投诉、举报、信访等,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裁量百分值为6%,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取值6%。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8.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20%,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3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情况说明》显示,你单位从业员工为17人,无营业收入,属于微型企业,营业收入按照比例裁量,取值-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8.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8.5%-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0.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71904.53元(总投资额343.80906万元×5%),得出处罚金额为52430.8816元(171904.53元×30.5%)。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九条第三项“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叁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霞(06010015063) 电 话:62175121
王海洲(06010015234)
王子健(06010015553)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