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0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盛启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DYBMP51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唐台村15栋号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4年9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用石加工、矿物洗选加工等。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利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发现你单位现场有两台筛分机,一套岩石破碎生产线,生产线包含一台颚式破碎机、两台圆锥破碎机、三台振动筛分机,厂区占地约70亩,场内堆存废岩石约7000立方米。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1月开始施工建设,已经将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完毕,设备上部主要以焊接为主,设备下部共做了三处的地基浇筑,其他部分还未开始建设,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初某某承认现阶段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因此,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信访投诉平台截图》(2025年3月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4日由执法人员赵鑫、王丹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54、06010015523,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生产线现阶段建设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赵鑫、王丹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54、06010015523,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初某某,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租用土地协议》、《购销合同》、《安装服务协议》、《承诺书》(2025年3月6日、2025年3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
6、《电费收据》(2025年4月1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未实际投入生产以及具体用电情况);
7、《单位申报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025年3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9、《技术服务合同书》(2025年3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与三方公司已签订环评服务合同)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你单位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值10%。(2)项目建设进程,你单位建设项目进程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取值22.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3.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整改,你单位配合整改,目前已停止建设,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等,且违法行为发生区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取值6%。
你单位裁量百分值总计为38.5%。
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沈阳市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从轻、从重处罚适用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营业执照显示于2024年9月成立,暂时没有年营业额,从业人员1人,属于微型工业企业,裁量百分值-11—-18%,按比例裁量,取值-18%。
2.环境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你单位符合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存在过错,因过失导致违法,配合调查并按期整改,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8.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8.5%-18%-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5%,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22556.5元(451130元×5%),得出罚款金额3496.2575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4511.3元(451130元×1%),故本案应按法定下限处罚。另外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九条第三项“(三)将裁量百分值总和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建议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的规定,对你单位应处罚款4511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壹拾壹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一号502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鑫06010015554 电 话:024-62175116
王丹06010015523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一号 邮 编:1101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