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110号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8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110

当事人名称:辽宁省鑫冠乔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CHTQ3E7R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胡台镇繁荣七路17/17-6


我局于202533日根据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辽宁省鑫冠乔家居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设备已安装,厂区内有物料堆放”。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356日,主要从事金属结构制造、金属材料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居用品制造等;主要产品为年产木门5000套,其中涉及喷漆木门1500套,无漆木门3500套;主要工艺为调漆-喷漆清洗-底漆喷漆-晾干-面漆喷漆-晾干-成品。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车间内大部分设备已经安装完成,未投入使用,现场未能提供环评批复文件。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强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已经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没有经过审批,目前还有部分生产设备没有安装,未建设完成、未投产。因此,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3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并取得了环评批复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移交单》(2025228日由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33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地点、生产工艺、生产产品、设备安装、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投入使用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经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36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强,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地点、生产工艺、生产产品、开工建设时间、设备安装、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投入使用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经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4.《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33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拍摄,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地点、生产工艺、生产产品、设备安装、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投入使用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经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324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取得批复并停止建设等现场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保批复文件、已停止违法行为并完成整改);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36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关于辽宁省鑫冠乔家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新民审字〔202511号)(20253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53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

9.《资产评估报告》(辽新立评字〔2025〕第043号)《委托人承诺函》《被评估单位承诺函》《资产评估师承诺函》(20253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评估金额);

10.《情况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20253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人员数量和无营业收入等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42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1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报批环评文件的类型: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取值10%;(2)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22.5%,你单位正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取值22.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能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取值0%

3.整改情况:你单位已经停止建设,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2.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的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300万元,为微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长期固定从业人员人数2人,营业收入0万元,故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取值-18%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6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60日内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于2025312日取得了环评批复,执法人员于2025324日复查时,你单位停止建设并递交环评批复,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2.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2.5%-18%-10%),调整后百分值总和为4.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3329.75元(总投资额1066595×5%),得出处罚金额为2399.84元(53329.75×4.5%)。鉴于裁量后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665.95元(总投资额1066595×1%)。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第九条第三项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规定,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壹万零陆佰陆拾伍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通知》(沈环发〔202266号)《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序号1”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项目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在建设期间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建设,并于两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和受理公示,未造成群众信访投诉,符合免罚条件。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自身义务;

3.积极落实整改事项,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联系人:王军成、廉辉 电话:024-27627866

地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 邮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57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