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0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苏家屯区永润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晓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E16A2G7W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莽公屯村石庙子自然村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4年10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等。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西侧建有破碎工艺,破碎工艺基本已建成。南侧建有筛分工艺,筛分工艺有运行痕迹。厂区现场堆有若干碎石堆(均已覆盖)和筛分过后成品堆,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环保手续。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为筛分和破碎,破碎工艺为颚破,颚破设备、基础(地上)和传送带设备已于2025年1月份完成组装安装。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其承认目前你单位尚未办理环保手续。因此,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环保手续正在办理中。截至2025年3月5日你单位环保手续已经送审至环保审批部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舆情处理通知单》《执法派单》(2025年2月17日、2025年2月2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2月25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王韬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77、06010015738,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建有破碎及筛分生产线各一条,破碎生产线已建成基础破碎机、传送带以及部分环保设施,筛分工艺有运行痕迹);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5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王韬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77、06010015738,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卢晓禹,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且有生产痕迹,你单位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025年3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账户交易明细》《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表》(2025年3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投资额为115万元);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2025年3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经开始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7.《情况说明》(2025年4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员数)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进行如下裁量:
(1)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你单位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占比分值为10%。(2)项目建设进程:你单位破碎设备已安装,占比分值为22.5%。(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占比分值为0%。(4)是否及时整改:你单位配合整改,目前已停止建设,占比分值0%。(5)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等,且违法行为发生区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占比分值6%。
你单位裁量百分值总计为38.5%。
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沈阳市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从轻、从重处罚适用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营业执照显示于2024年10月成立,暂时没有年营业额,从业人员2人,属于微型工业企业,裁量百分值-11—-18%,以从业人数按比例裁量,裁量取值-18%。
2.环境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你单位符合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存在过错,因过失导致违法,配合调查并按期整改,裁量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8.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8.5%-18%-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5%,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57500元(115万元×5%),得出罚款金额8912.5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1500元(115万元×1%),故本案应按法定下限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芙蓉北街1号502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晓风 电 话:62175121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