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20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1日   来源:浑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2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清华同方联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CKJPNX51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屏东路10号D1-3

我局于2024年12月15日根据执法派单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共建有3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其中1号线检测重型柴油车、2号线检测汽油车和柴油车,3号线检测汽油车。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现场未发现使用OBD作弊器的行为。

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其承认你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尾气检测车间员工赵某某私自购买一台OBD作弊器,使用OBD作弊器检测不合格车辆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OBD作弊器已被员工赵某某扔掉,赵某某本人也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你单位已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使用OBD作弊器设备改变车辆系统参数,出具的10台车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车牌号分别为辽B5***0、辽A8***5、辽AW***8、辽DA***2、辽AS***7、辽AY***Q、辽A0***2、辽AU***1、辽DW***5、辽A5***P,上述10台车辆CAL ID编码均为000000000 D00。

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已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完成涉案车辆辽AU***1、辽AW***8的召回复检工作,OBD检测结果均合格。            

2025年1月10日你单位委托辽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单位2024年8月—2024年10月期间待核查的车辆尾气检测费进行审计,该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你单位每台机动车检测收取尾气检测费20元,2024年8月—2024年10月期间共收取机动车尾气检测费200元整,即违法所得为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截图》(2024年12月15日由执法人员韩文博提供,证明案件来源信息);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5日由执法人员韩文博、张娜制作,证明你单位经营情况、现场提供自查自纠环境违法问题报告);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韩文博、张娜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站长张某,证明你单位存在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韩文博、张娜记录,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尾气检测车间员工赵某某,证明该员工存在私自购买一台OBD作弊器,使用OBD作弊器检测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机动车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5.《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2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娜拍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单位尾气车间中控机日志、检测报告及监控录像);            

6.《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资质认定证书》等材料复印件(2024年12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任命书》《岗位授权书》(2024年12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8.《机动车人工排放检验报告》10份(2024年12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出具10台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9.《尾气收费情况说明》(2024年12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出具10台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收入为200元);

10.《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4年12月24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职工人数);

11.《自查自纠报告》(2024年12月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说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情况);

12.《整改情况》(2024年12月2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说明你单位对违法问题进行整改);

13.《专项审计报告》(辽蓝专审〔2025〕9号)(2025年2月2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证明机动车尾气收费情况);

14.《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份(2025年2月2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证明对两台涉案车辆召回复检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5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判定标准为41%-60%。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一年内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计10份,下限取41%;                                          

2.违法频次方面,你单位系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主动进行自查自纠,发现违法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问题自行向环保部门报告,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违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信访情况,也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小型企业判定标准为-1%— -10%。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4人(10≤X<100),属小型企业,下限取值-10%;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判定标准为-1%— -10%。你单位自查自纠,主动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供述未掌握使用OBD作弊器的线索,取值-10%;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判定标准为-1%— -5%。你单位主动对检车线进行自查自纠,发现10台违法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问题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执法部门报告,并对涉案的2台车辆召回复检,且OBD检测结果均合格,取值-1%。

综上所述,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0%-10%-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5%,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数额伍拾万元(50万×25%),得出罚款金额为125000元,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203-3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文博(06010015525)     电  话:84823921

        贾  巍(06010015142)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   邮  编: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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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