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58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1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58号

  

姓名:常存金

身份证件号码:211322************

住址:新民市胡台镇前公太村

2025年1月15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投诉内容为“胡台前公太村老飞机场后边猪场明管排放猪粪水,无防渗措施排入废弃的鱼塘沟内渗入地下污染我鱼塘……”,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地点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你为案涉养殖场实际经营者,养殖场建有2栋猪舍,检查时正在养殖,现存栏生猪1100头左右,产生的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用软管排放至养殖场东侧水塘冰面上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于2025年1月20日出具《监测报告》2025012001,报告显示养殖场直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1规定的排放限值,《监测报告》已于2025年1月21日送达。经询问,你承认于2024年5月2日作为王某某猪舍的负责人负责生猪养殖,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保手续,一直以上述方式排放养殖粪污,至今共排放1449.55吨养殖废弃物。故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你于2025年2月11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养殖场的生态损害事实进行评估,已配合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表》(2025年1月15日由执法人员江涛、郑宇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月15日由执法人员江涛、郑宇制作,证明案涉养殖场的基本情况,检查时你正在用软管直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采样);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7日由执法人员江涛、郑宇制作,证明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废弃物排放量为1449.55吨);
    4.现场照片(2025年1月15日由执法人员江涛拍摄,证明案涉养殖场东侧水塘冰面上有外排粪污,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现场照片(2025年3月5日由执法人员江涛拍摄,证明案涉养殖场外排粪污已被你清理,进行整改);
    6.《常存金身份证复印件》《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17日由你提供,用来记录核实违法主体及你的身份信息);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情况说明》《担保书》《猪场租赁合同》(2025年3月10日由你提供,证明案涉养殖场基本情况以及现在的负责人);
    8.《采样取证登记表》《监测报告》20250120012025年1月20日由你提供,证明分中心工作人员对案涉养殖场直排粪污进行采样监测,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1的规定);
    9.《技术服务合同》(2025年2月11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养殖场的生态损害事实进行评估)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5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予以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你经营的养殖场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养殖场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涉案废弃物量为200立方米以上的,判定标准为13%-20%,经查,该养殖场未经过无害化处理向环境排放约1450立方米养殖废弃物,按比例裁量,取值20%;
    2.违法频次方面,你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的违法行为引起投诉、信访,取值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6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至-20%,你为一般自然人,取值-20%。
    2.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最终总计裁量百分值为45%(65%-2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罚款金额应为22500元(5万元×45%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冮涛(06010015423)    电话:27627866

        郑宇(06010015443)

地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政编码: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410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