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05号
当事人姓名:刘洪伟
身份证件号码:210123************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两家子乡牤牛河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康平县两家子乡某牲畜养殖场于2021年由刘某某开工建设,共建有两栋养殖猪舍,2022年至今共养殖4批,于2024年6月20日转租给你从事育肥猪养殖,现存栏480头育肥猪。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处于正常养殖状态,你未提供相关环保手续。
经询问,你经营的养殖场内共有三个养殖废弃物堆放场地,每栋猪舍西侧有一个砖砌堆粪场,每个50平方米,在猪舍南侧有一处土坑,长18米、宽5米、深2米,场内三处养殖废弃物堆放场均未做防渗处理,在养殖场墙外有一处土坑,院内装不下的粪污抽到此坑,坑内有养殖废弃物存放,未做防渗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排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内有一条排水管连接南侧排水沟,管内有液体,排水沟长70米左右、宽2至3米,沟内有大量粪污通过涵洞排入门前牤兰排水渠,排水渠下游4000米处为辽河,排水渠内存有大量黑色粪水,你承认上述排放养殖废弃物的行为持续6—7天,故你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交叉执法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2024年7月26日由我局印发,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14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记录案涉养殖场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场区东侧有畜禽粪污流出痕迹、场区附近林地存在部分养殖废弃物、养殖废弃物排放量及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3.《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8月14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拍摄,证明案涉养殖场南侧院外土坑存放粪污、粪水通过南侧排水沟的涵洞流入牤兰排水渠内,排水渠内存有粪水等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4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被询问人为你,证明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5.《刘洪伟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14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的身份信息);
6.《两家子乡牤牛河村民委员会证明》(2024年8月14日由牤牛河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负责的养殖场生猪养殖量为480头);
7.《康平县两家子乡某牲畜养殖场(刘洪伟)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排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专家意见》(2024年12月15日由专家提供,证明案涉养殖场造成的污染程度较轻,在及时清理处置下环境不利影响随着时间推移已基本消除,故不开展进一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8.《关于刘洪伟养猪户涉嫌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案说明》(2024年9月8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无需环境备案,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在禁养区内等相关情况);
9.《养殖场地租赁合同》(2024年6月20日刘某某与你签订,证明案涉养殖场现由你实际经营)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综合考虑案涉养殖场虽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但你系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引起群众信访投诉,产生的污染物未排入地表水体,能够配合行政机关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在档次内取中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婷婷(06010015457) 电 话:87344783
孙 健(06010015475)
地 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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