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6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荣德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578356839K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依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1年7月11日,主要从事暖通空调,采暖通风,制冷、冷暖设备制造、销售等。主要产品是散热器、暖风机,年产量300台,主要工艺是下料-剪板-折弯-焊接-组装。2011年6月22日取得《关于沈阳荣德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5年7月16日取得验收意见,2025年1月21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现场检查时,正值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期间,发现你单位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在工厂院中实施露天喷漆,现场有明显异味。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其承认你单位生产工艺不含喷漆行为,因急需交付,临时借用气泵和喷枪,由工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检查时喷漆的种类为银浆粉,系含挥发性油漆,故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院内喷漆设施以及漆桶已经清运走,现场检查未发现与喷漆有关的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月2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20日由执法人员廉辉、王军成制作,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院内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实施露天喷漆行为,现场有明显异味);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23日由执法人员廉辉、王军成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事实);
4.《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20日由执法人员廉辉拍摄,证明你单位现场发现喷漆设备,存在露天喷漆行为);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26日由执法人员廉辉、王军成制作,记录现场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院内喷漆设施和漆桶都已清运,现场未发现与喷漆相关的设施,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关于沈阳荣德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审字〔2011〕375号)、《验收意见》(文号40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1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情况说明》《参保明细》《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2025年1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人员数量和产值等情况);
9.《喷漆加工外包协议》(2025年1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具体喷漆工序外委等情况);
10.《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的通知》《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的通知》(2025年1月17日、2025年1月2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时段处于重污染预警期间)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八)》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你单位实施喷漆行为应当密闭但未密闭,未安装治理设施并正常使用,取值30%;
2.违法频次和持续状态方面,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案发时间处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取值2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配合检查的,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违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企业为工业行业,从业人员在X<20人范围内,营业收入在Y<300万元的,为微型企业,你单位长期固定从业人员人数1人,营业收入4万元,为微型企业,取值-18%。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你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了整改,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最终总计裁量百分值为27%(55%-18%-1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应为伍万肆仟元整(20万元×27%=54000元),我局应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伍万肆仟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沈环发〔2022〕66号)的具体内容,你单位符合《清单》中第11项的免罚条件,属于初次违法,喷漆行为非企业生产工艺,虽未安装治理设施或采取密闭手段实施排放VOC作业,但系临时生产需要,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喷漆工艺外包。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履行自身义务;
3.积极落实整改事项,将喷漆设施和漆桶进行清运,不再从事与喷漆相关的生产活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联系人:王军成(06010015434) 电 话:024-27627866
廉辉(06010015427)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