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59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新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忠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XLHHD2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东蛇山子镇本街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依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3月15日成立,主要从事粮食收购、牲畜饲养、动物饲养等,有环保审批、排污许可等手续。你单位有一下属养殖场位于新民市公主屯镇东塔村,养殖规模72000头,目前生猪存栏量25968头,该养殖厂未办理独立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2025年1月份该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由于临时堆积处的管道口冻裂,堆积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外溢,从场区西侧围墙溢流到路边沟,路边沟无防渗,溢出量约108立方米。经调查询问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黄某某,其承认上述违法事实,故你单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15日、2025年1月17日由执法人员田群、杨建伟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环保手续、经营范围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2025年1月份在养殖过程中由于临时堆积处的管道口冻裂,堆积处里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外溢,从场区西侧围墙溢流到路边沟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田群、杨建伟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开展污染清理整改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20日由执法人员田群、杨建伟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黄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养殖规模、污染防治设施、粪污处理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2025年1月份在养殖过程中由于临时堆积处的管道口冻裂,堆积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外溢,从场区西侧围墙溢流到路边沟的违法事实,溢出量约108立方米);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20日、2025年1月22日、2025年2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情况说明》(2025年1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规模);
6.《关于辽宁新望科技有限公司新民公塔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新民审字(2020)97号)《辽宁新望科技有限公司新民公塔养殖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意见》(2025年1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审批与验收情况);
7.《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5年2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参保人数及企业规模);
8.《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1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
9.《育肥六场粪污合规处理与还田协议》(2025年1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粪污处理与还田情况);
10.《辽宁新望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污水溢出案致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2025年2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境损害鉴定情况,经评估环境治理恢复费用为63600元,你单位已履行了赔偿义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二十五)》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环境影响程度方面:(1)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导致水体污染的,取值10%;(2)案涉固体废物量50立方米以上(粪污排放大约108立),取值30%;
2.在违法频次方面: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
3.在配合调查方面:配合执法检查的,取值0%;
4.在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属其他未列明行业,有职工670人,属于大型企业,裁量百分值1%-10%,取值3%;
2.从轻、从重处罚适用情形:你单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修复治理工程已经完成,取值-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5%+3%-15%),最终总计裁量百分值为33%。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应为3.3万元(10万元×3.3%)。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田群(06011115431) 电话:27627866
杨建伟(06011115431)
地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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