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83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新城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1AB2R8U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185号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1年8月17日,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共三条检车线,其中涉及尾气检测两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在“沈阳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平台”调取你单位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结果,发现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你单位出具的418份车辆检测报告中CAL ID编码分别为00LB0H0524UAES、04E906033AB9138、8345TUVW1234891、6012767GHIJK569A、YZ067LMNOP8345TU,符合“网红码”特征。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现场使用OBDII作弊器行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动承认曾经于淘宝购买并使用过OBDII作弊器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使检测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最终出具418份虚假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联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邢晓江、李洁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企业检车线建设情况);
3.《情况说明》(2024年12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记录你单位参加2024年12月9日由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召开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整治会议后自查发现尾气检验设备管路破损的情况,证明你单位主动供述我局未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2日由执法人员邢晓江、李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宏光,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曾经于淘宝购买并使用过OBDII作弊器,通过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使检测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的违法事实);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2日由执法人员邢晓江、李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授权签字人郑某某,证明你单位经营情况);
6.《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2日由执法人员邢晓江、李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股东叶某某,证明你单位经营情况及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情况及你单位通过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使检测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的违法事实);
7.《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2日由执法人员邢晓江、李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员工张某,证明你单位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洁拍摄,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9.《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12日由你单位股东叶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10.《新城子检车线收入说明》《沈阳新城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违规收入明细》(2024年12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所得金额);
11.《企业员工工资表》《企业利润表》《公司参保人员名单》《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4年12月12日由你单位股东叶某某提供,用来证明营业收入状况及企业规模);
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4年12月12日由你单位股东叶某某提供,用来证明你单位具备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资质);
13.《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024年12月12日由你单位工作人员叶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通过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使检测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的违法事实)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 年 3 月25 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你单位一个自然年内出具了418份合格检验报告,属于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100次及以上的情形,判定标准为41%—50%,按比例裁量取值45%;
2.违法频次方面,你单位属于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属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违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
综上,你单位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0%。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数<10人的为微型企业,你单位从业人员9人,属于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18%,按从业人员比例裁量,取值-1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取值-1%— -5% ;你单位主动开展自查发现并主动上交作弊器并出具情况说明,取值-5%;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方面,取值-1%—-10%;你单位在沈北大队和区公安分局组织召开整治会议后,主动供述通过自查发现检测设备运行不符合CMA认证要求,已对设备进行维修,并积极开展员工培训进行整改,属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你单位各裁量要素累加百分比调整为24%(50%-11%-5%-10%),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数额五十万元(50万×24%),得出罚款金额为12万元。同时,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检测费收据,证明每台车辆收取环保检测费64元,418台车辆环检费共计收入为26752元,此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伍拾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 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沈阳市沈北新区生态环境分局308室 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洁 电 话:89603382
地 址:蒲河大道888号西三区 邮 编: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