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8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沈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震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874860423
地址: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3号
我局于2024 年 12 月 10 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共建有7条检车线,其中5条涉及尾气检测。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联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24]25号)要求,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沈北新区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召开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后,你单位主动交代员工使用OBDⅡ作弊器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使检测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并为三台车辆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现场未发现你单位使用OBDⅡ作弊器的行为。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为三台车辆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结果显示2024年11月期间,你单位出具的3份车辆检验报告CAL ID编码为23067LMNOP8345TU、04E906033AB9138,符合“网红码”特征。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其承认在自查中发现本单位的试用期员工曾经使用过OBDⅡ作弊器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使检测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并为三台车辆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承认因未及时发现异常,未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未达到对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的标准和要求,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故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开展自查后,立即将作弊器销毁并辞退相关员工。根据你单位的《收入说明》及收款收据显示,你单位每台车辆收取环保检测费用6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8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平台截图(2024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邢晓江、李洁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邢晓江、李洁制作,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调阅检车视频记录和带有OBD网红码的机动车检测报告);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9日由执法人员段晓琼、李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证明你单位存在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8日由执法人员邢晓江、李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证明你单位存在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9日由执法人员段晓琼、李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财务陈某,证明你单位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情况);
6.《现场照片》(2024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洁拍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对你单位“网红码”车辆检测报告);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8.《企业员工工资表》《企业利润表》(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用来证明营业收入状况及员工数量);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用来证明具备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资质)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25 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8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环境影响程度要素方面,一个自然年内,经查实该单位出具了3份合格检验报告,判定标准百分值为41%-60%,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100次及以上的取值41%-50%,该单位一个自然年内出具3份报告,故采取档次内下限百分比值41%;
2.违法频次要素方面,该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判定标准百分值为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要素方面,该单位能够配合调查取证,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
4.对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要素方面,经现场联合执法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尚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
综上,该单位的裁量判定标准为4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2023版)》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以及《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10人≤从业人员数<100人,对照裁量百分比值调整幅度-1%— -10%,你单位从业人员共计18人,按比例裁量,故取值-1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方面,判定标准为-1%— -5%,你单位主动开展自查发现并主动上交销毁的作弊器、出具情况说明,取值-5%;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方面,判定标准为-1%— -10%,你单位在沈北大队和区公安分局组织召开整治会议后开展自查,主动供述企业员工违规使用作弊器三次,并积极开展员工培训进行整改,属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0%-5%-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1%。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壹拾万零伍仟元整(50万元×2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 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308室 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洁 电 话:89603382
地 址:蒲河大道888号西三区 邮 编: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