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8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4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8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道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清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Y2PB903

地址:沈北新区正良一路19-1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9月19日,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共建有6条检车线,其中4条环保尾气检测线、2条安全检测线。执法人员在“沈阳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平台”调取你单位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发现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1月期间,你单位出具的87份车辆检测报告中CAL ID编码分别为23067LMNOP8345TU、8345TUVW12348912、3I1GK64593720853、6KWRG678904GFBN6、YZ067LMNOP8345TU,符合“网红码”特征。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现场使用OBDII作弊器的行为,你单位授权签字人供述发现你单位员工曾违规购买、使用过OBDII作弊器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达到车辆OBD检测合格目的。经过执法人员分析研判,其中23067LMNOP8345TU、8345TUVW12348912、6KWRG678904GFBN6、YZ067LMNOP8345TU“网红码”分别出现1-3次,结合自述使用OBDII作弊器情节,判定23067LMNOP8345TU、8345TUVW12348912、6KWRG678904GFBN6、YZ067LMNOP8345TU为偶发报告,最终认定CAL ID编码为3I1GK64593720853的78份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联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厅推送第一、二批网红码(沈阳)23.8.24-24.11.22》(2024年12月1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邢晓江、李洁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检车线建设、环评类别等基本情况,执法人员根据87条网红码线索要求你单位提供检车视频以及检验报告);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8日由执法人员邢晓江、李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于清利,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运营时间、从业人数、检车线建设等基本情况,证明你单位对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CAL ID一致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8日由执法人员邢晓江、李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授权签字人许某某,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承认员工购买并使用过OBDII作弊器,导致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的检验报告存在CAL ID一致的情况及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8日由执法人员邢晓江、李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检验员徐某某,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检验员徐某某承认曾使用OBDII作弊器);            

6.《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周国安拍摄,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7.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0日由你单位授权签字人许某某、检验员徐某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授权签字人许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具备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资质);

9.《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企业员工工资表》《企业利润表》(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授权签字人许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0.《情况说明》(2024年12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承认员工徐某某存在违规使用OBDII作弊器的行为);

11.《收款收据》《情况说明》《道义营业收入明细》(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检测收费情况以及违法所得金额);

12.《情况说明》(2024年12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供述有部分车辆在你单位检测OBD不合格后,去四台子某修理厂修理后,回到你单位重新检测);

13.《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你单位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CAL ID编码一致)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裁量如下:

1.环境影响程度要素: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100次及以上的取值41%-50%,你单位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78次,不足100次,故采取档次内下限,取值41%;

2.违法频次要素:你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判定标准百分值为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要素: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取证,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

4.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要素: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2023版)》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10人≤从业人员数<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你单位从业人员16人,属于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按比例取值-1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取值-1%—-5%。你单位在沈北大队和区公安分局组织召开整治会议后,主动上交OBDII作弊器并出具整改情况说明,同时积极开展员工培训进行整改,取值-5%;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取值-1%—-10%。你单位主动供述发现四个车主在修配厂违规安装作弊器后进行尾气检测,你单位发现后拒绝为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并形成文字说明上报执法队,属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0%-5%-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1%。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壹拾万零伍仟元整(50万元×21%)。同时,你单位提供了对应车辆的检测费用收费凭证,本案中1辆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用为64元,78辆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用共计4992元,此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 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308室 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洁                         电  话:89603382

地  址:蒲河大道888号西三区         邮  编: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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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