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04号
当事人名称:康平县两家子乡伟光牲畜养殖场
经营者:孙伟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3MA113Y0J4C
地址:康平县两家子乡牤牛河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依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育肥猪养殖,于2021年开工建设猪舍,共建有一栋养殖猪舍,未建设具有“三防”功能的污染防治设施,于2022年8月开始养殖,每年一批,现存栏440头。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养殖状态,未提供相关环保手续。检查发现,你单位场内有一个养殖废弃物堆放场地,长28米、宽4米、深2米,该堆放场地未做防渗处理。你单位南侧墙外有一塑料管,另发现门前还有一个埋入地下的黑色排水管,在场外西侧有一处土坑,土坑长20米、宽20米、深2米,土坑内存有养殖尿液和粪便,坑周边长满杂草,未做防渗处理,已存满外溢至自家耕地和门前牤兰排水渠,排水渠内有大量黑色粪水,排水渠下游为辽河,距离4000米。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你单位负责人手机监控发现场内养殖废弃物存放池已满,已造成外溢。通过对你单位负责人询问,其承认利用南侧墙外塑料管将场内雨水及粪污抽到场外西侧土坑内,因存满已外溢至自家耕地和门前牤兰排水渠,同时门前埋入地下的黑色排水管原是用来排放院内雨水,但因前段时间雨水较大,粪污池被雨水灌满,因而将外溢的粪污及雨水一起通过该排水管排入门前牤兰排水渠内。因此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14日由执法人员郭崇(06011215027)、崔丹(06011215029)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场区东侧有畜禽粪污流出痕迹、场区附近林地存在部分养殖废弃物、养殖废弃物排放量及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郭崇(06011215027)、崔丹(06011215029)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经营者孙伟光,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去向信息、环保手续办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溢的过程及原因、养殖废弃物排放量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3、《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郭崇(06011215027)、崔丹(06011215029)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1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孙伟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证明》(2024年9月6日由康平县两家子乡牤牛河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生猪养殖量为440头,属于养殖专业户);
6、《康平县两家子乡伟光牲畜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排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专家意见》(2024年12月17日由专家某某、赵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裁量如下:
因案涉违法行为无裁量档次细化,所以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基准要求,综合考虑下列情节:1、初次违法;2、未造成群众信访投诉;3、污染物未排入地表水体;4、该项目不属于报告书项目;5、能够配合行政机关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6、但其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造成环境影响,从重从轻情节相抵,本案采取中线处罚。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婷婷(06010015457) 电 话: 87344783
孙 健(06010015475)
地 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