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5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宏洋振兴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胡连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122MA0UD7AM87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南长岗子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21日根据执法派单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在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南长岗子村从事肉牛养殖,建有牛棚26个,3个废水池及2个储粪棚,存栏肉牛4150头。你单位已办理环评手续,根据《关于沈阳市宏洋振兴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中环审字〔2018〕23号)要求,该项目必须建立雨污分流排水系统,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通过排水管网收集后排入自建污水站处理后通过沟渠排入蒲河,禁止采取布设明沟方式排水,非施肥季收集后外售。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牛棚西侧的沟渠有2个排水口正在排放废水。经进一步调查,2个排水口排出的废水为你单位牛槽水,2024年夏季养殖场整治时已将你单位这2个排口进行封堵,但封堵后排水口有泄漏现象,导致牛槽水废水泄漏。同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辽中分中心采样人员对两处排水口排放的废水采样 ,2024年12月26日该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你单位南端靠西第一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总氮排放浓度18.6mg/L、总磷排放浓度1.65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106mg/L,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的0.2倍、2.3倍和1.1倍;南端靠西第二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总氮排放浓度23.7mg/L、总磷排放浓度0.89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97mg/L,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的0.6倍、0.8 倍和0.9倍。综上,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2月2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贾宏宇、关辉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养殖粪污设施建设、排水口数量、养殖废水排放、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辽中分中心采取水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正常养殖,有2个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养殖废水);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贾宏宇、关辉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的基本信息、畜禽养殖废弃物贮存设施建设、环保手续办理、养殖废水排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排放养殖废水行为);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贾宏宇、关辉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贾宏宇、关辉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牛舍、畜禽养殖废弃物贮存设施建设、养殖废水排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排放养殖废水);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21日、2024年12月23日、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贾宏宇、关辉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复查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养殖废水排放情况、废水排放口已封堵、对排放养殖废水的沟渠进行清理);
7.《沈阳市宏洋振兴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1页、第12页》(2024年12月24日沈阳市宏洋振兴养殖专业合作社授权委托人王某某提供,证明该单位废水排放标准、污水池建设备案情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中废水排放的要求);
8.《关于沈阳市宏洋振兴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阳市宏洋振兴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12月21日、2024年12月24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9.《监测报告》(报告编号:LZQHJ-JSFW20240901)《污水采样监测记录单》(2025年12月26日、2025年1月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辽中分中心提供,记录对你单位排水口废水采样情况,证明你单位南端靠西第一排水口和第二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总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氨氮达标);
10.《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胡连永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2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身份信息);
11.《栓养肉牛牛尿处理协议》《粪便承包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024年度沈阳市宏洋振兴养殖专业合作社牛尿资源化利用台账》《2024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024年度沈阳市宏洋振兴养殖专业合作社碱片使用记录》(2024年12月22日、2024年12月24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转运情况、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
12.《情况说明》(2024年12月24日由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南长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肉牛养殖数量情况、养殖场不在禁养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13.《沈阳市宏洋振兴养殖专业合作社外排废水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报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2025年1月8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情况、生态损害赔偿金缴纳情况);
14.《情况说明》《租牛舍合同》(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你单位企业规模);
15.《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12月21日、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贾宏宇、关辉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5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两倍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20%,经检测,你单位污染物总磷排放最高超标2.3倍,取值20%;(2)超标污染物数量:3个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0%,经检测,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中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取值10%;(3)污染物排放量(日):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的裁量百分值为1%,你单位为一般排污单位且日排放量不足10吨,取值1%;(4)超标污染物的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以外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的水污染物,取值5%;
2.违法频次方面: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排水去向:直排外环境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废水直接排放至养殖场外排水沟,取值2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61%。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按照当事人规模进行比例裁量: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Y<500(万元)属小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农、林、牧、渔业(畜牧业)、牛的饲养(A0311)行业,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276200元,属于小型企业规模,小型企业依据营业收入在-1%至-10%区间进行比例裁量,对你单位经济承受度裁量取值-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15%,2024年12月21日采样后,你单位立即将排放口封堵,停止渗漏,属于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形,取值15%;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进行比例裁量: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或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减少15%,经吉林惠津司法鉴定中心评估,你单位需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3000元,你单位于2025年1月8日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取值-15%。
裁量调整幅度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6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61%-3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2%。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