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0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浑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93193745L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3-2号204室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交办线索为“沈阳浑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1355辆机动车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OBD检查项目CALID/CVN信息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存在问题但OBD检测合格的问题”。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厂区内建有机动车尾气检车线6条(汽油检车线4条,重柴检车线1条,柴汽混合检车线1条),安全检车线3条。我局曾于2024年5月28日因你单位存在擅自变更检测方法为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8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罚〔2024〕132号)。
你单位出具的1355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共涉及CALID编码5种,其中CALID编码为23067LMNOP8345TU的《检测报告》共280份;CALID编码为3I1GK64593720853的《检测报告》共950份;CALID编码为6012767GHIJK569A的《检测报告》共1份;CALID编码为6KWRG678904GFBN6的《检测报告》共121份;CALID编码为YZ067LMNOP8345TU的《检测报告》共3份。
执法人员随机调取交办线索清单1355份检验报告中车牌号为辽AE***0、辽A5***8、辽A6***5、辽A3***2、辽AN***8、辽AG***6、辽AM***2、辽AG***1、辽A2***1、辽A7***W的10台车辆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CALID编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车牌号为辽A9***T、辽AE***6、辽AC***2、辽AB***1、辽AC***1、辽AE***0、辽A6***9、辽AE***3、辽AY***7、辽AE***1的10台车辆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CALID编码为6KWRG678904GFBN6;车牌号为辽AG***6、辽AE***2的两台车辆的《检验报告》,CALID编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车牌号为辽A8***D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CALID编码为6012767GHIJK569A;车牌号为辽A7***7、辽AL***8、辽AN***0的三台车辆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CALID编码均为YZ067LMNOP8345TU,上述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均合格。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你单位的视频监控录像,你单位2024年11月26日前的视频监控因损坏无留存。
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下达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4〕509号)》,据张某某供述,经自行排查,系你单位业务经理谢某某私自购买OBD作弊器,提供给检车员用于车辆检测,导致《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CALID编码出现重复一致的情况,张某某承认你单位存在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业务经理谢某某、检车员李某某和检车员付某进行调查询问,谢某某承认其私自从现场推销设备的人手中先后购买过4台OBD作弊器,提供给检车员李某某和付某为其招揽的客户车辆进行OBD检测。同时,2024年4月,谢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曾使用车主自带的OBD作弊器为车辆进行检测1次。
2025年1月15日,你单位站长张某某向执法人员主动供述,通过你单位自查发现你单位对车牌号为辽A7***2和辽A4***0的机动车车辆尾气检测时,使用了双怠速法。2025年1月14日,你单位对上述两台车辆召回并重新上线检测,确认这两台车辆符合简易瞬态法检测要求。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5日委托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针对你单位2024年违规操作车辆排放检验收入进行专项审核。该公司于2025年1月12日出具《沈阳浑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审核结果显示你单位2024年违规操作排放检验车辆共计1357台,其中免费检验出租客运车辆251台,收费车辆1106台,共计收取车辆排放检验费及尾气环保检测费人民币1659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2月1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贾巍、仪孝剑制作,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执法人员调阅视频监控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25日由执法人员贾巍、仪孝剑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站长)、谢某某(职务:业务经理)、付某(职务:检测员)和李某某(职务:检测员),证明你单位经营状况、从业人数、视频监控状态、曾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存在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4.《现场影像(照片)证据》(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25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拍摄,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20份检测报告结果与交办线索一致);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13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5060502A014)》(2024年12月13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具有车辆检测资质,且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7.《岗位授权书》《批准沈阳浑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2024年12月13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证明受你单位人事任命,张某某担任站长、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职务,主持检车线检车工作;李某某和付某担任机动车检验检测驾控员);
8.《沈阳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参保职工花名册截图》(2024年12月13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证明张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和付某为你单位员工以及你单位从业人员数量);
9.《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罚〔2024〕132号)》(2024年12月13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8月24日因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曾被我局处罚);
10.《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1355份(2024年12月13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出具1355份检验报告CALID编码出现一致的情况);
11.《检验报告CALID编码一致的情况说明》(2024年12月24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出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CALID编码一致的原因以及涉及的人员情况);
12.《整改报告》(2024年12月27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针对案涉问题进行内部整改);
13.《主动供述自查发现变更检测方法出具机动车检验报告的情况说明》及《车牌号为辽A7***2和辽A4***0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025年1月1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向执法人员主动供述对2台符合简易瞬态法检测的机动车采用了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14.《专项审计报告》(2025年1月15日由你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检测的1355台车辆的尾气环保检测费用和主动供述的2台车辆尾气环保检测费用共计人民币16590元,即违法所得为16590元)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5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当事人在一个自然年内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为1357台机动车辆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计1357份,属于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1000次及以上,判定标准为51%—60%,按比例裁量,取值51%;
2.违法频次方面,你单位虽于2024年8月24日因擅自变更检测方法为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但考虑到OBD屏蔽器造假为近期新型违法行为,故酌情认定此次违法属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期间,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并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舆情、信访等社会不良影响和生态破坏,取值0%。
上述各项裁量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6%。
因你单位从业人员数共20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2017版)》规定,你单位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按照划分标准,当事人从业人员数(X)10≤X<100,为小型企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裁量标准中《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小型企业裁量百分值调整幅度为-1%— -10%。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要求,对从业人员数裁量百分值进行比例裁量,小型企业裁量百分值调整幅度为-9%。
2025年1月15日,你单位站长张某某主动向执法人员供述,你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对两台符合简易瞬态法检测的车辆采用了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十分配合,且在问题出现后积极整改,举一反三,深入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主动向执法人员供述未掌握线索,认错态度良好。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1)你单位将主动供述的2台车辆进行了召回,并按照相关要求采用简易瞬态法进行了复检,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裁量百分值取-1%;(2)你单位向执法人员主动供述2台采用双怠速检测合格的车辆问题线索,有自首情节,符合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取-10%。两项裁量百分值合计为-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6%-9%-11%=36%),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6%。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3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人民币),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整。另外,你单位共收取尾气环保检测费用16590元,为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陆仟伍佰玖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巍(06010015142)、仪孝剑(06010015524)
电 话:024-84823802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