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5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志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品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103GX41N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巴彦500-2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依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11月25日,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共建有尾气检车线3条(1#尾气检车线为柴油车尾气检车线,2#、3#为汽油车尾气检车线),安全检车线2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市执法队移交问题线索清单中你单位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出具的4734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共涉及CAL ID编码3种,分别为:6012********569A、2306********45TU和8345********8912。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11月19日和2024年12月10日现场随机调取4734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车牌号为:辽AN***2、辽A9***8、辽AN***0、辽AN***8、冀BJ***E、辽DZ***8、辽DA***6、辽AA***D、辽A8***9、辽AB***D的10份检验报告,CAL ID编码均6012********569A;车牌号为:辽K8***8、辽A3***T、辽A9***9的3份检验报告,CAL ID编码均为8345********8912;车牌号为:辽AP***2的1份检验报告,CAL ID编码为2306********45TU,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执法人员拷取了你单位2#、3#尾气检车线中控机硬盘中D盘-沈阳尾气-log日志数据,在对你单位视频监控进行调取时,发现你单位视频监控硬盘损坏,2024年11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硬盘损坏并更换的情况说明。
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姜某(职务:检车员)、于某(职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4〕457号)。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品颖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过程中陈品颖承认出现CAL ID编码重复一致的原因是你单位员工私自使用OBD作弊器为车辆检车导致。
2025年1月15日,你单位站长杨某向执法人员主动供述,通过你单位自查发现车牌号为辽A7***9和辽A7***7的2台机动车在进行尾气检测时,你单位擅自变更了检测方法,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你单位对上述2台车辆进行召回重新检测,确认2台车辆符合简易瞬态法检测。经查,你单位主动供述的2台车辆包含在市执法队移交的4734条线索清单内。
另查明,2023年你单位因为冒黑烟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日,我局曾向你单位下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决〔2023〕339号)。
你单位于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2月18日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针对市执法队移交的4734条线索开展收取尾气环保检测费用审计。经审计,市执法队移交的4734条问题线索中存在76条重复线索,尾气检测费用未重复收取为0元;650条为员工亲友、公司特批等免单情况,尾气检测费用为0元;8条出租车尾气检测费用免单,为0元。因此,在市执法队移交的4734条线索中,有734条未收取尾气检测费用,你单位收取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费用共计44000元人民币。
因市执法队移交的线索中CAL ID编码为2306********45TU的车辆仅1台(车牌号为辽AP***2),无法认定为存在违法问题,所以你单位对车牌号为辽AP***2收取的尾气环保检测费用11元,不计入违法所得,实际违法所得为44000元-11元=43989元。
综上,市执法队移交的4734条线索中剔除76条重复线索和车牌号为辽AP***2的1条线索,你单位实际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4657份,违法所得共计43989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王阳、仪孝剑,执法证号:06010015534、06010015524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王阳、仪孝剑,执法证号:06010015534、06010015524提供。记录你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执法人员调阅视频监控等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阳、仪孝剑,执法证号:06010015534、06010015524提供。记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于某(职务: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姜某(职务:检测员)询问过程,记录你单位经营状况、从业人数和出现CAL ID编码一致的原因等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阳、仪孝剑,执法证号:06010015534、06010015524提供。记录执法人员再次接到市执法队线索交办后,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品颖进行询问的过程,记录你单位经营状况、从业人数和出现CALID编码一致的原因等情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品颖承认出现CAL ID编码重复一致的原因是你单位员工私自使用OBD作弊器为车辆检车导致);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王阳、仪孝剑,执法证号:06010015534、06010015524提供。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调取中控机日志、视频监控等证据采集情况);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阳、仪孝剑,执法证号:06010015534、06010015524提供。记录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于某、姜某调查询问情况);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阳、仪孝剑,执法证号:06010015534、06010015524提供。记录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品颖调查询问情况);
8、《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责任人);
9、《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杨某、于某、姜某受你单位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60502A013)》(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你单位具有车辆检测资质,且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11、《人事任命书》《岗位授权书》(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杨某、于某、姜某为你单位员工,且受单位授权从事相应工作);
12、《单位参保职工花名册》、《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杨某、于某、姜某为你单位员工以及你单位从业人员数14人);
13、《视频监控损坏的情况说明》(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你单位视频监控于2024年10月24日之前已损坏,无法调取视频监控内容);
14、《整改报告》(2024年12月1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你单位针对市执法队线索交办问题整改情况);
15、《出现CALID编码一致的情况说明》(2024年12月11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你单位造成4734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CAL ID编码出现重复的原因,是由于你单位员工姜某为提高检测速度,增加绩效工资,私自购买并使用OBD解码器设备为上述4734台机动车辆进行尾气环保检测);
1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24年12月24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你单位检测员姜某已被辞退);
17、《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4734份(2024年11月21日和2024年12月24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你单位出具的4734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CAL ID编码出现重复情况);
18、《沈阳志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自查问题整改情况说明》《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025年1月15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你单位向执法人员主动供述2台擅自变更检测方法车辆,你单位已召回重新进行了检测);
19、《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决〔2023〕339号)》公示截图(2024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阳、仪孝剑,执法证号:06010015534、06010015524提供。证明你单位2023年因为冒黑烟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
20、《专项审计报告》(2025年2月2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你单位收取的尾气环保检测费用);
21、《沈阳志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尾气检测费用审计工作的情况说明》(2025年2月2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职务:站长)提供,证明你单位对审计结果负责,同时证明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2月18日为审计阶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你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为4657台机动车辆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计4657份,属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以上,裁量百分值取值54%;
2、违法频次:你单位虽于2023年12月1日因为冒黑烟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但使用OBD作弊器为车辆进行检测属近期新出现的违法行为,故你单位属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取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期间,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并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裁量百分值取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存在问题为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未造成舆情、信访等社会不良影响和生态破坏,百分值取0%。上述各项裁量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9%。
因你单位从业人员数共14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机动车检验机构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按照划分标准,10人≤从业人员数<100人为小型企业,百分值调整幅度为-1%—-10%,按比例裁量取值-10%。
你单位主动供述车牌号为辽A7***9和辽A7***7的2台机动车在进行尾气检测时,你单位擅自变更了检测方法,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经查,该2台机动车虽然在市执法队移交的4734条线索清单内,但线索清单主要是移交OBD造假线索,而你单位主动供述的为擅自变更检测方法问题,属执法人员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十分配合,在问题出现后积极整改,举一反三,深入查找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并主动向执法人员供述未掌握线索,认错态度良好。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及《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规定:(1)你单位将主动供述的2台车辆进行了召回,并按照相关要求采用简易瞬态法进行了复检,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裁量百分值取-1%;(2)你单位向执法人员主动供述2台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车辆问题线索,有自首情节,属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取-10%。两项裁量百分值合计为-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9%)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9%-10%-11%=3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8%。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38%)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9万元。另外,你单位共收取尾气环保检测费用43989元,为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叁仟玖佰捌拾玖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巍(06010015142)、仪孝剑(06010015524)
电 话:024-84823802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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