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46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霹雳火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宇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DALQNG2H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唐台村38栋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根据舆情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于2024年7月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处于设备调试阶段,环评验收正在组织办理中。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厂区院内堆放约1000平方米的碎石粉末物料堆未入库密闭存放,为露天堆放状态。根据《关于沈阳霹雳火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加工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原料及成品应存放于全封闭库房内……确保原料及成品不在库外露天堆放,避免造成大气污染”的要求,你单位院内1000平的物料应堆放在全封闭库房,而不是露天堆放。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冯宇航,其承认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现场产生扬尘情况,并引发此次舆情。故你单位存在未密闭易扬尘物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舆情处理通知单》《信访投诉截图》《执法派单》(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2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23日由执法人员赵振宇、吴迪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院内1000平的物料露天堆放);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2月23日由执法人员吴迪拍摄,证明你单位院内1000平的物料为露天堆放状态,造成现场产生扬尘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2024年12月25日由执法人员赵振宇、吴迪询问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证明尽管你单位尚未投产运行,但由于你单位的抑尘控制管理不到位,导致安装、调试期间发生原料露天堆存扬尘情况,你单位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12月23日、2024年12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关于人数符合小微企业情况的说明》《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微企业名录》(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
7.《关于沈阳霹雳火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加工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4年12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
8.《利润表》(2024年12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年收入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5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九)》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密闭不严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判定标准为21%-30%,你单位未密闭的物料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按比例裁量,取值21%;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方面,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时间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能够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违法行为引起投诉、举报、信访,取值1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一般区域,取值0%。
以上裁量百分比共计36%。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调整裁量,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微型企业,判定标准为-11%至-18%,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你单位尚处于建厂阶段,营业收入为0元,故取值-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6%-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8万元,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振宇06010015054 电 话:62175121
吴 迪06010015010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