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8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YBPY7X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1甲-3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的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建有两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在有效期内。我局执法人员从省厅推送的涉及你单位197条线索里调取其中3台车辆的《检测报告》(辽AK***1、辽A5***D、辽A***2),报告显示该三台车辆的机动车品牌、型号、厂家不同,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均为2306*********5TU、CTN编码均为D3D***56、576***6,符合“网红码”特征。
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岩,其承认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使用OBDⅡ屏蔽设备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故障代码,使OBD检验项目合格,为197台车辆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其中重复检测车辆9台,共计188台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均为2306*********5TU,每台车辆收取环保尾气检测费30元。你单位委托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188台车辆环保检测费、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该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环保检测收费合计5640元,故违法所得为5640元。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刚、张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刚、张翀制作,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调取线索中三台车辆《检测报告》的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刚、张翀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岩,证明你单位存在使用OBDⅡ屏蔽设备改变车辆系统参数,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4.现场检查照片、影像资料(2024年12月12日由执法人员王永刚拍摄,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4年12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员工数量);
7.188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024年12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为不同品牌、不同型号、不同厂家车辆出具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相同的《检测报告》);
8.《沈阳众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2025年2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于2025年3月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6号),你单位于2025年3月13日提出《撤销听证申请说明》,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裁量:
1.你单位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188份,判定标准百分值为41%—50%,在档次内100-200台,按比例取值42%;
2.你单位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取值为0%;
4.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47%。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你单位员工9人,属于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 -20%,采用档次内上限,取值-11%。
综上,裁量总值为36%,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8万元,根据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环保检测收费合计5640元,故违法所得为5640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陆佰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107室(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50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永刚 电 话:88728809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50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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