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6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佳合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行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MA0XMEDG9G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根据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污染源监控服务号在线数据显示康平某水务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6日-18日凌晨时段进水氨氮、总磷等指标存在超标情况,随后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康平县公安局、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涉水企业进行全面夜查,确定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泵站内污水颜色异常,重点排查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纺织园”。
经查,你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鸭屠宰并速冻包装后外售,污水处理工艺为AO工艺,排水去向为市政管网,你单位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厂区南侧市政管网井一旁管正在排放血红色污水,该市政管网通向朝阳泵站,最终通向康平某水务有限公司。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屠宰车间东墙外发现车间通往污水处理站的排污沟渠(沟渠上方已加水泥盖板)存在部分淤积堵塞情况,鸭血、鸭毛、鸭油等物质充斥其中,堵塞程度约为60%,部分生产污水通过该沟渠缓缓流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另有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外溢至沟渠旁水泥地面上,再经由水泥地面流至你单位厂区内雨水管网井中,现场检查时上述沟渠附近约有30平方米地面被外溢的生产废水覆盖,其中约15平方米已结冰,冰的厚度1至3cm,有明显溢流痕迹。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其承认因排污沟渠部分堵塞,造成部分生产污水未经厂内污水站处理,外溢至厂区内雨水管网中,后排入市政管网,每日排放量约15立方米。查明情况后,执法人员要求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水继续排放至厂区内管网中。同时,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康平分中心工作人员对厂区内雨水管网、南侧市政管网污水采样监测。当晚,你单位组织工人通过覆土等临时性措施将厂区内管网井周围进行封堵,同时将地面残存的生产废水进行了收集处理,并表示次日将全面开展整改工作。
2024年11月2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康平分中心出具《监测报告》(文号:康环监字2024第027号)结果显示,你单位院外两个市政管网井监测结果分别为氨氮102mg/L(超标2.4倍)、总磷18.46mg/L(超标2.69倍)、化学需氧量756mg/L(超标0.68倍)、总氮232mg/L(超标3.64倍),氨氮100mg/L(超标2.33倍)、总磷19.04mg/L(超标2.8倍)、化学需氧量783mg/L(超标0.74倍)、总氮217mg/L(超标3.34倍);厂区内两个管网井监测结果分别为氨氮54.9mg/L(超标0.83倍)、总磷19.2mg/L(超标2.84倍)、化学需氧量575mg/L(超标0.28倍)、总氮148mg/L(超标1.96倍);氨氮51mg/L(超标0.7倍)、总磷12.69mg/L(超标1.54倍)、化学需氧量768mg/L(超标0.71倍)、总氮97.2mg/L(超标0.94倍)。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总氮排放浓度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限值,所有污染因子中最大超标倍数为3.64倍。因此,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马思远、冯劲才、张勇制作,执法证编号为06010015450、06010015470、06010015472,记录对你单位检查情况、生产污水进入市政管网的情况、污水采样情况、检查过程中你单位采取覆土等临时性措施,将厂区内雨水管网井周围进行封堵,避免污水继续排放至厂区内管网等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市政管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马思远、冯劲才制作,执法证编号为06010015450、06010015470,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内雨排口排放至市政管网的原因及排放数量等,结合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存在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4.《关于沈阳佳合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600万只肉鸭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康环市字〔2018〕33号)《沈阳佳合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600万只肉鸭产业化项目分步(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阳佳合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600万只肉鸭产业化项目分步(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书》《排污许可证》(2024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保手续);
5.《税收完税证明》《企业个人账户记实报表一》(2024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6.《污水处理运转巡查操作规程》(2024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针对污水处理环节已建立管理制度);
7.《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沈阳佳合食品公司基建施工合同》《钢材购销合同》《污水厂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沈阳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4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建设情况);
8.《保证书》(2024年11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认可向市政管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承诺认真开展环保相关业务);
9.《监测报告》(文号:康环监字2024第027号)(2024年11月2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康平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至市政管网的生产污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限值);
10.《沈阳佳合食品有限公司基建施工合同》(编码:佳合-基建-承包-2024-11-19)(2024年12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通向污水处理站的管道已完成改造);
11.《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3日由执法人员马思远、冯劲才制作,执法证编号为06010015450、06010015470,证明你单位已完成生产车间通向污水处理站的管道清淤并对管道外沿进行加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污染物的超标(总量)情况:超标两倍以上的,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排放至市政管网的生产废水最大超标污染物为总氮232mg/L,超标倍数为3.64倍,按比例裁量取值13%;(2)超标(总量)污染物的数量:超标污染物数量3个以上的,百分值为6%-10%。你单位排放至市政管网的生产废水超标污染物为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总氮,数量4个,按比例裁量取值7%;(3)污染物的排放量(日):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的,百分值为3%。根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述和提供的说明,因屠宰车间通向厂区污水处理站的沟渠存在部分堵塞情况,同时由于夜间清洗作业过程中由于瞬间水流量大,导致沟渠堵塞期间约15吨生产废水排入市政管网,取值3%;(4)超标(总量)污染物的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的,百分值为5%。你单位排放至市政管网的生产废水为屠宰废水,不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取值5%。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你单位属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向地表水体或地下水体直接排放的,百分值为0%。你单位排放的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流入污水处理厂,未排放至地表水体或地下水体,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3%。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按照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调整幅度为-10%— -1%。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企业中,工业营业年收入在(2000万—40000万)且从业人员(300人—1000人)属于中型企业规模;工业营业年收入在(300万—2000万)或从业人员(20人—300人)属于小型企业规模。你单位属于工业,通过你单位税收完税凭证可知年营业收入约3000万,从业人员为277人,未同时满足中型企业所列指标的下限,属于小型企业。因你单位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综合考量取档内上限取值-1%。
2.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第一次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15%。你单位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导致违法,但在第一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已采取封堵等措施,避免生产废水继续排入市政管网内,次日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整改,在完成管道清淤的同时对屠宰车间通向污水处理站的管道外沿加高处理,取值-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3%)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3%-1%-15%),调整后百分值为17%。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7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四楼缴费大厅(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06010015472) 电 话: 87344783
马思远(06010015450)
冯劲才(06010015470)
地 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