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06号
当事人姓名:沈阳市嘉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BT0GF960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2年7月25日,2023年4月份正式营业,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共建有尾气检车线2条(1#尾气检车线为汽油车尾气检车线,2#为汽油车、柴油车混合尾气检车线),安全检车线1条,共有两台OBD检测设备。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交办线索清单显示涉及你单位检测报告共144份,你单位现场提供了131份报告,检查后补充报送12份报告,有1份报告未能找到。你单位实际提供的143份检测报告中显示CAL ID编码为6KWR********FBN6、CVN编码为896***45的共74份;显示CAL ID编码为2306********45TU、CVN编码为D3D***56的共56份;显示CAL ID编码为3I1G********0853、CVN编码为896***45的共13份。你单位提供的143份检测报告中有3份为重复报告,为同一台车辆的合格与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因此,实际的合格检测报告数为140份。执法人员现场抽样调取线索清单中涉及的10台车辆2024年的检测报告,车牌号分别是辽A1***3、辽AZ***7、辽AS***7、京J5***7、辽AJ***9、辽AC***2、辽AU***9、辽A0***K、辽AP***9、辽AR***8,通过查看对比检测报告发现这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10辆车的检测报告显示CAL ID编码均为3I1G********0853、CVN编码均为896***45,符合网红码特征。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兴龙,其承认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数据,让被检车辆顺利通过OBD检测并出具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因此第一次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对不同车辆重复使用相同车辆控制单元标识符CAL ID码,共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140份。
2024年12月14日,二次交办线索涉及你单位检测车辆共计2辆。经询问调查核实,2024年8月你单位对车牌号为辽AA***2和辽A8***9的两辆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等标准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擅自改变检测方法,由简易瞬态法改为双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根据两次调查结论,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利用OBD作弊器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以及擅自改变检测方法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共为142辆车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某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单位涉案车辆检测费用进行了审计,142辆车涉及环保尾气检测的合计费用为人民币10076.3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2月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12月2日,由执法人员代冬春、席春海,执法证号:06010015172、06010015082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清单,抽查你单位为10台车辆出具的检测报告,10份检测报告存在不同车辆重复使用相同车辆控制单元标识符CAL ID码的情况。你单位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131辆车的检测报告);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代冬春、席春海,执法证号:06010015172、06010015082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刘某(职务:站长兼操作员)询问过程,证明你单位经营状况、从业人数、车辆检测技术规范了解情况以及对涉案车辆尾气检测方法适用情况,证明你单位利用OBD屏蔽设备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以及擅自改变检测方法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共计为142辆车出具了虚假报告);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代冬春、席春海,执法证号:06010015172、06010015082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胡某雨(职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询问过程,证明你单位两台OBD检测设备的具体型号、经营状况、从业人数、车辆检测技术规范了解情况以及对涉案车辆尾气检测方法适用等情况,证明你单位利用OBD屏蔽设备共出具140份虚假机动车排放报告,另外你单位对辽AA***2和辽A8***9两辆机动车检测时存在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代冬春、席春海,执法证号:06010015172、06010015082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兴龙询问过程,证明你单位经营状况、从业人数、车辆检测技术规范了解情况、检测收费情况、OBD作弊器的购买、使用及销毁等情况,证明你单位利用OBD屏蔽设备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以及擅自改变检测方法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共计为142辆车出具了虚假报告);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代冬春、席春海,执法证号:06010015172、06010015082提供。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及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胡某雨(职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刘某(职务:站长兼操作员)及法定代表人高兴龙调查询问和证据采集情况);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及附表(证书编号:230605110001)》(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兴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8、《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2024年12月2日、2025年1月1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兴龙提供,证明刘某、胡某雨等9人为你单位员工以及你单位现从业人员数量);
9、《专项审计报告》(文号:辽中成专审[2025]004号)(2025年1月17日,由辽宁某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车牌号为辽A1***3、辽AZ***7、辽AS***7、京J5***7、辽AJ***9、辽AC***2、辽AU***9、辽A0***K、辽AP***9、辽AR***8等142辆车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项目的检车费用);
10、《尾气检测方法变更审批表》(2024年12月20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兴龙提供,证明车牌号为辽AA***2和辽A8***9两辆机动车检测时由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胡某雨签字同意后,变更机动车检测方法);
11、《沈阳市嘉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明细》(2024年12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代冬春、席春海,执法证号:06010015172、06010015082提供,经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刘某(职务:站长兼操作员)、胡某雨(职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高兴龙签字确认,证明你单位对车牌号为辽A1***3、辽AZ***7、辽AS***7、京J5***7、辽AJ***9、辽AC***2、辽AU***9、辽A0***K、辽AP***9、辽AR***8等140辆机动车使用OBD作弊器出具了140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12、《沈阳市嘉恒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查整改工作报告》、《召回车辆复检合格明细表及复检合格报告》(2025年1月3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兴龙提供,证明你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加强了员工的业务培训,对部分涉案车辆召回复检);
13、《OBD检测设备照片》(2024年12月6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兴龙提供,证明你单位OBD检测设备具体型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50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你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计142份,属情节严重档次,裁量百分值应取值为41%—50%,按比例裁量,取值42%;
2.违法频次:你单位在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取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且在问题被检查发现后能够积极整改,裁量百分值取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存在问题为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未造成舆情、信访等社会不良影响和生态破坏,百分值取0%。
上述各项裁量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7%。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你单位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数小于10人的为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至-18%。根据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显示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9人,按比例取值-1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取值-1%—-5%。你单位在问题被检查发现后,能够积极整改,对单位员工进行机动车检验相关技术规范的培训,并主动召回9台涉案车辆免费维修至复检合格的行为具有从轻情节,取值-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7%-1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35%)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7.5万元。依据辽宁中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文号:辽中成专审[2025]004号),案涉142台车辆检车费用为10076.30元,此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柒拾陆元叁角。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64号408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牧芸(06010015083)、姜山(06010015150) 电 话:84188302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64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