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1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雪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巨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YAJJ72U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40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被国家通报的917台涉嫌网红码车辆检测结果进行了抽查,并调取了2024年2月到2024年3月的50余台涉嫌网红码车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你单位通过检测的55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CAI ID/CVN信息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均为3I1G********0853,符合网红码特征。经询问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及操作员吴某某,二人均承认使用“OBDⅡ”外挂装置参与在线检测,让被检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我局下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进行全员培训,理论培训检测标准和方法。操作培训对设备使用和车辆结构原理综合培训,实行考核培训上岗,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人员停止工作或调离岗位。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对于变更检测方法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和站长批准后实施。同时,你单位主动供述我局未掌握的线索,主动承认使用OBD外挂装置为车牌号为辽A0***Y、辽A3***3两台车辆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目前,你单位召回车牌号为辽A8***7、辽A6***8、辽A6***6车辆进行复检,承诺下一步将陆续召回案涉车辆开展复检。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派单截图》及国家通报网红码名单(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远泽、赵鑫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海洲、王远泽、赵鑫制作,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单位50余台红码车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远泽、赵鑫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12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雪莲检车线收入说明》(2024年12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
6.《情况说明》(2025年2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主动供述情况以及复检情况);
7.《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024年12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5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关于机动车OBD出具虚假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裁量如下:
1.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1000次以下的,判定标准为41%—50%,你单位一年内出具虚假报告919份,取值50%;
2.违法频次方面,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取值为0%;
4.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55%。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机动车OBD出具虚假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你单位在岗员工为15人,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减免幅度为-1%— -10%,取值-10%;
2.你单位主动供述我局未掌握的线索,主动承认使用OBD外挂装置为车牌号为辽A0***Y、辽A3***3两台车辆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取值-10%;
3.你单位主动召回辽A8***7、辽A6***8和辽A6***6车辆进行复检,并承诺下一步将陆续召回车辆复检复查,取值-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5%-10%-10%-1%),调整后裁量百分值共计为34%,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7万元。同时因你单位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车辆数量为919台,尾气检测费用共计收入玖仟壹佰玖拾元,故应没收违法所得9190元,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仟壹佰玖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502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远泽(06010015242) 电 话:62175121
赵 鑫(06010015234)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