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7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卓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QFTRN1R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3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共建有尾气检车线4条(1#尾气检车线为汽油车检车线,2#、3#为汽油车检车线,4#为重型柴油车检车线)。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经营状态,正在按照程序进行机动车检测,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从省厅推送的涉及你单位1490条线索里随机调取你单位出具的两份《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车牌为辽A1***B、辽AF***9的两台机动车品牌型号均不同,但CAL ID/CVN数据显示重复,CAL ID/CVN信息一栏中“发动机控制单元”中CAL ID和CVN均分别为3I1G********0853和89***045,经调取辽A1***B车辆检测时的监控录像,录像中没有OBD检测的过程,调取录像时检验员胡文博确认了现场没有进行OBD检测以及使用OBD外挂设备进行车辆检测的事实,承认车辆检测时直接连接排气筒进行尾气检测。
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志刚,其承认你单位于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使用OBDⅡ外挂设备,通过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故障代码,使OBD检验项目合格,为1000余台车辆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上述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均为3I1G******0853和6KWR******FBN6。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沈阳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单位案涉车辆机动车尾气检测违法所得进行专项审计。经审核,实际违法检测车辆1432台,尾气检测违法所得2.833851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罗屹、张鑫、王佳、于鹏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罗屹、张鑫制作,证明你单位正常生产状态、生产设施设备情况以及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案涉车辆监控录像的检查经过);
3.《现场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鑫拍摄,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执法人员查看你单位车辆OBD检测过程以及现场调取车辆检车时监控录像);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29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志刚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024年11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调取的车辆CAL ID/CVN数据显示重复,你单位存在使用OBD外挂设备来改变车辆参数的违法事实);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2024年11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检测资质情况);
7.《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罗屹、张鑫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质量负责人姚某、检车线检验员胡某某,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存在使用“OBDⅡ”外挂设备检测车辆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8.《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日由执法人员张鑫、于鹏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检车线检验员岳某、吴某某,证明你单位检验员从2023年8月份起使用“OBDⅡ”外挂设备检测车辆,为受检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9.《沈阳卓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OBD检测数据》(2024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罗屹、张鑫、王佳提取,记录从你单位电脑中拷贝的OBD检测数据,证明你单位在检车时使用了OBD外挂设备);
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025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张鑫、于鹏制作,记录现场复查抽检10台车的情况,证明未发现你单位整改后存在采取使用OBD外挂设备的方式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现象);
11.《沈阳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2024年12月24日由沈阳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沈阳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我局委托,对你单位案涉车辆机动车尾气检测违法所得进行专项审计,经审核,实际违法检测车辆1432台,尾气检测违法所得额2.833851万元);
12.《机动车尾气检测车辆收费证明汇总表》(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对案涉1432台车的收费金额);
13.《硬盘内容的情况说明》(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硬盘内容包括你单位机动车环保检测视频录像、案涉车辆检测报告及尾气检测违法所得明细表,证明检车时实际情况);
14.《整改报告》《处罚决定》《承诺书》《车辆召回的情况说明》(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培训、严格按照标准检测、处理违规人员情况及召回车辆重检情况);
15.《关于环保检查的情况说明》(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承认通过使用OBD外挂设备来改变车辆参数达到通过检测的目的);
16.《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为20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7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判定标准为41%—60%,一个自然年内,查实你单位出具了1432份虚假报告,属于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1000次及以上,判定标准为51%—60%,进行比例裁量后,取值51%;
2.违法频次方面,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2023版)》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10≤从业人员<100的为小型企业规模,裁量标准为-1%至-10%。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显示,你单位参保人数为20人,因此属于小型企业,进行比例裁量后,取值-9%;
2.从轻、减轻处罚调整幅度: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并且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对涉及车辆进行召回检测,2台车已召回重新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酌定取值-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6%-9%-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为23万元(50万元×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你单位检测员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车辆数量为1432台,尾气检测费用即违法所得共计2.83385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叁拾捌元伍角壹分;
2.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7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鑫(06010015184)、于鹏(06010015361) 电 话:25851113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7号 邮 编:1100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