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98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3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9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永鸿得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0UY0LB3U            

地址:新民市辽滨街新建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的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7月,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维修,建有2条安检检测线、4条尾气检测线。涉案车辆检测报告共13份,经执法人员对比核实,车牌号为辽AE***5、蒙L8***6、辽A0***U、辽A2***2、辽A9***H、辽A2***6、辽A5***3、辽AW***N、辽A8***8、辽AW***F、辽A2***1、辽AA***H、辽A8***0的13台车中有10台车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CAL ID均为6KWR*******FBN6,符合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网红码”特征。

经调查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其承认曾使用OBD作弊器使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每台车辆环检费用60元,针对检车过程中冒黑烟的车辆也已劝退修车,不予检测。同时,主动供述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1日对辽A9***6车辆检车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探头未按要求深入400毫米,并为该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故你单位共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11份,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2月1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珣、杨建伟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13台车辆的《检测报告》,10份检测报告中的CAL ID均符合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网红码”特征);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张珣拍摄,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你单位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情况,证明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大量不同车型车辆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相同的违法事实以及车辆环检费用);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珣、杨建伟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检测资质情况、现有检测线及可检测车型、检车费用等情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认曾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11份,你单位已召回8台案涉车辆并复检合格);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8日由执法人员张珣、杨建伟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证明你单位主动向我局供述在自查期间发现辽A9***6车辆也存在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记录违法主体和相关人员的基础信息);

8.《情况说明》(2024年9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原因)。

9.《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2024年12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参保人数及企业规模);

10.《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出具的11份检验报告中存在大量不同车型车辆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相同的违法事实);

11.《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024年12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召回8台案涉车辆并复检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环境影响程度要素,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判定标准为41%-60%,你单位出具11份虚假报告,按比例裁量取值41%;

2.违法频次要素,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为5%,该单位系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要素,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取证,取值0%;

4.对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要素,你单位尚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X≤100人范围内的为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至-10%。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16人,按从业人员比例裁量,取值-10%。

2.根据《关于机动车检测 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取值-1%--5%,你单位对辽A8***8等8台车辆已召回复检并出具检测报告,按比例取值-4%;(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取值-1%--10%,你单位主动供述了我局未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辽A9***6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取值-10%,合计取值-14%。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0%-14%),最终总计裁量百分值为22%。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应为11万元(50万元×22%)。

你单位共出具11份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全部为收费车辆,每台车环检费用60元,故违法所得共计660元(11×60元),依法应予没收,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珣(06011115008)      电  话:27627866

        杨建伟(0601001543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