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9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永强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0XRP5R50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胡台新城振兴七街24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的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5月,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13台车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CAL ID均为3I1G******0853,符合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网红码”特征。经调查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忠强,其承认于2023年1月购买OBD检测作弊设备,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4153份,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开展自查,对以往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重新梳理,主动供述了车牌号为辽A0***9、辽A0***S、辽A9***1等六台车辆存在违法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同时你单位委托辽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4153台车辆的检测费用进行审计,该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你单位4153台车辆的污染物检测费共计126574.6元,即违法所得为126574.6元。你单位自行梳理后发现6台机动车检测漏报,并主动进行上报,违法所得300元(50元×6台),故违法所得共计126,874.6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2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9日由执法人员冮涛、郑宇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13台车辆的检测报告,均符合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网红码”特征);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9日由执法人员冮涛、郑宇制作拍摄,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你单位检测收费情况,证明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大量不同车型车辆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相同的违法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6日由执法人员冮涛、郑宇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忠强,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检测资质情况、检车费用等情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忠强承认曾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4153份,你单位已召回10台涉案车辆并复检合格);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21日由执法人员冮涛、郑宇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忠强,证明你单位主动向我局供述在自查期间发现6台车辆也存在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4年12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2024年12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参保人数及企业规模);
8.《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公示板》《检测价格变动备案函》(2024年12月1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检车费用及组成情况);
9.《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出具的4159份检验报告中存在大量不同车型车辆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相同的违法事实);
10.《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召回10台涉案车辆并复检合格);
1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总账》(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9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和《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环境影响程度要素,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裁量百分值41%—60%,你单位共出具4159份虚假报告,按比例裁量取54%;
2.违法频次要素,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该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为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要素,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取证,取值为0%;
4.对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要素,你单位尚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为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9%。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营业额小于300万元,从业人员小于20人属于微型企业,你单位年营业额95万元,职工人数7人,裁量标准为-11%至-18%,以从业人数按比例裁量,取值-13%;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方面:你单位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并完成整改,召回10台车辆并复检合格,取值-1%;(2)主动供述了我局未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你单位自查期间发现另有6台车辆也存在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9%)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9%-13%-1%-10%),最终总计裁量百分值为35%。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应为17.5万元(50万元×35%)。
依据你单位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并结合你单位检验(检测)公示可知,你单位车辆检验(检测)收费260元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210元,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50元,按照配比原则,按最高收费标准计算,污染物检测费占比=50/260=19.231%。按该比率计算,污染物检测费126,574.60元,你单位自行梳理后发现6台机动车检测漏报后并主动进行上报,50元×6=300元,合计污染物检测费126,874.60元,即违法所得为126,874.6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捌佰柒拾肆元陆角;
2.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冮涛(06010015423) 电 话:27627866
郑宇(06010015443)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