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86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柳岸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才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0791214021
地址:新民市新柳街铁北社区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3年11月11日,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共建有3条机动车检测线(1号线、2号线、3号线),用于检测小型车、蓝牌货车。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10台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的检测报告,10份检测报告中的CAL ID均为00LB******UAES,均符合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网红码”特征。经调查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承认曾使用OBD作弊器使车辆通过OBD检测,并出具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共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67份,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省厅推送第一批、二批网红码(沈阳)23.8.24-24.11.22》(2024年12月1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手续情况,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10台车辆的检测报告,10份检测报告中的CAL ID均符合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网红码”特征);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刘莹、陈宇拍摄,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你单位检测收费情况,证明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大量不同车型车辆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相同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23日由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制作,记录现场复查情况,证明经抽查未发现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CAL ID码重复现象);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某,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检测资质情况、现有检测线及可检测车型、检车费用等情况,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承认曾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266份,另外你单位在2024年7月曾因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
6.《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莹、陈宇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某,证明你单位主动向我局供述在自查期间发现辽A7***D车辆也存在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你单位已召回3台案涉车辆并复检合格);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4年12月16日由你单位提供,记录违法主体和相关人员的基础信息);
8.《自查报告》(2024年12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自查,发现辽A7***D车辆也存在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并主动向我局供述);
9.《关于取消和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意见的通知》、《检测价格变更函》、《收费标准》(2024年12月1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检车费用及组成情况);
10.《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2024年12月1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参保人数及企业规模);
11.《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出具的267份检验报告中存在大量不同车型车辆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相同的违法事实);
12.《检测收费明细表》(2024年12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情况);
13.《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024年12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召回3台案涉车辆并复检合格);
1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决〔2024〕130号)》(2024年12月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一年内存在两次违法行为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和《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环境影响程度要素,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裁量百分值41%-60%,你单位出具267份虚假报告,按比例裁量取43%;
2.违法频次要素,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10%,你单位一年内再次违法,判定标准百分值为1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要素,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取证,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
4.对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要素,你单位尚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3%。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小于10人的为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至-18%。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9人,按比例取值-1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你单位在我局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并完成整改(对辽AW***6、辽A7***K、辽AL***9召回复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取值-1%;主动供述了我局未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辽A7***D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3%)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3%-11%-1%-10%),最终总计裁量百分值为31%。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应为155000元(500000元×31%)。
你单位共出具267份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全部为收费车辆,每台车环检费用60元,违法所得共计16020元(267×60元),依法应予没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陆仟零贰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莹(06011115007) 电 话:27627866
陈宇(06010015425)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