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3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6日   来源:皇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3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凯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青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UP63C44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38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依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11月22日,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共建有尾气检车线2条(1#汽油车尾气检车线、3#汽油车尾气检车线),安全检车线1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共7名检车员(外检2人,尾气2人,安检2人,地沟1人)。                                                   

抽查你单位一个自然年内的检测报告,发现2024年1月4日,车牌号分别为辽A1***J、辽AD***9、辽A4***P、辽A5***Z、辽AG***3、辽AD***W的车辆检测报告存在问题。其中辽A1***J、辽AD***9的检测报告显示CAL ID编码均为:31***FE3、CVN编码均为:31***FE3。辽A4***P、辽A5***Z的检测报告显示CAL ID编码均为:GALM-CP4******00。辽AG***3、辽AD***W的检测报告显示CAL ID编码均为:863******B。

现场在你单位监控室调取上述6台车辆检车监控,发现均为前车(辽A4***P、辽AG***3、辽A1***J)检车后,后车(辽A5***Z、辽AD***W、辽AD***9)继续使用前车OBD信息。

2025年1月17日你单位经过全面自查,主动向我局供述辽AK***6存在替检行为,并提供情况说明上报自查情况。

经调查询问,你单位受委托人承认系检车员为节省时间,通过替检的方式方便检车。因此你单位存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在执法人员查处后,你单位启动整改召回工作,辽A5***Z于2025年1月4日召回并检测合格,辽AD***W于2025年1月3日召回并检测合格,辽AD***9于2025年1月6日召回并检测合格,辽AK***6于2025年1月12日召回并检测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执法派单》(2024年12月1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孙佳正、李亚楠,执法证号06010015398、06010015397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辽A5***Z、辽AD***W、辽AD***9这三台车辆存在替检行为,前车检车后,后车继续使用前车OBD信息,你单位为这三台车辆出具了三份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20日由执法人员孙佳正、张平,执法证号06010015398、06010015549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代理人李剑,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从业人数等情况,李剑承认辽A5***Z、辽AD***W、辽AD***9、辽AK***6四台车辆存在替检行为,你单位为这四台车辆出具了四份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2024年12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和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四组车辆CAL ID编码、CVN编码相同,存在替检行为);

6.《收款记录截图》《收费公示板照片》(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检测业务收费标准以及违法所得金额);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孙佳正、李亚楠,执法证号06010015398、06010015397拍摄,记录现场情况,证明执法人员孙佳正、李亚楠对你单位现场检查);

8.《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20日由执法人员孙佳正、李亚楠、张平执法证号06010015398、06010015397、06010015549拍摄,记录现场情况、询问情况,确定你单位对辽A5***Z、辽AD***W、辽AD***9、辽AK***6四台车辆存在替检行为的违法事实);

9.《现场调取的监控录像》(2024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孙佳正、李亚楠,执法证号06010015398、06010015397调取,证明你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替检的过程);

10.《检车过程录像》(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孙佳正、李亚楠,执法证号06010015398、06010015397调取,证明辽AK***6车辆存在替检行为);

11.《情况说明》《单位参保职工花名册》(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

12.《情况说明》(2024年12月23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未造成信访投诉);

13.《情况说明》(2025年1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自查后你单位发现辽AK***6车辆存在替检行为,立即向我局汇报并重新召回检测完毕);

14.《环保检测整改报告》《管理情况汇报》《承诺书》(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15.《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025年1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对违规检测车辆全部召回重新检测,结果均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5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百分值为41%-60%,根据《关于机动车检测 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第一条“对环境影响程度: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裁量标准为41%-60%: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100次及以上,取值 41-50%”的规定,经查实一个自然年内你单位出具了4份虚假报告,取值41%;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主动落实整改措施,取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0%,经查,你单位未受到相关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46%。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相关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10≤从业人数<100为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你单位从业人数为18人,按比例取-10%。

2.根据《关于机动车检测 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取值-1%--5%,你单位已全部召回违规检测车辆,并重新检测均合格,取-5%;(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取值-1%--10%,你单位自查后发现存在我局未掌握的违规检测车辆并立即向我局汇报,取-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0%-5%-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1%,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0.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你单位违法替检的车辆均为小型车辆,按照你单位收费公示板公示的收费标准,小型车辆检测费包括安检160元,环保100元,实际每辆车检测收费为80元,按比例计算每辆车环保检测费用为100÷(160+100)×80=30.77元,四台违规检测车辆违法所得为30.77×4=123.08元,依法应予没收。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捌分。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25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孙佳正(06010015398)     

电  话:86235508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25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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