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10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11FB845P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8-1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依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1年10月15日,经营范围主要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建有两条机动车检车线,分别为一条汽油检车线以及一条轻型柴油和汽油混合检车线,已获得营业执照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检车线未发现安装OBD作弊器,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调取了你单位126台网红码车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你单位在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在对辽AS***2等122台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车辆进行OBD检测时,对应检验报告的CAL ID码均为3I1G******0853,在对辽AE***0等4台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进行OBD检测时,对应检验报告的CAL ID码均为6KWR********FBN6,你单位为上述车辆均出具了“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承认通过使用“OBD”干扰器使被检车辆顺利通过检测。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你单位在对辽A6***G(检验日期为2024年11月21日)、辽A0***T(检验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辽A0***V(检验日期为2024年9月29日)三台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而擅自改变检测方法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综上,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为129台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随机抽取了2024年12月份6台车辆的检测报告,均未发现有使用“OBD”干扰设备和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同时,你单位开展了自查整改,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进一步细化了检测流程,加强了员工培训,重新制定了企业规章制度,承诺杜绝今后此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厅推送第一、二批网红码(沈阳)23.8.24-24.11.22统计表》《执法派单》(2024年12月1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3日,由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承认通过使用“OBD”干扰器为126台车辆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2日,由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进行了整改);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9日、2024年12月23日、2024年12月24日、2025年1月2日,由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记录对你单位调查取证过程以及两次现场检查过程,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及完成整改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3日、2024年12月24日,由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站长张某、检验驾驶员阎某某,证明你单位“OBD”干扰设备的购买、使用及销毁情况以及除第一次现场检查发现的126台网红码车辆外,你单位对辽A6***G(检验日期为2024年11月21日)、辽A0***T(检验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辽A0***V(检验日期为2024年9月29日)三台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存在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违法事实);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9日、2024年12月24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张某、阎某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信息);
7、辽AS5U02等《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126份(2024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张某提供,证明对于上述车辆,你单位通过使用“OBD”屏蔽设备来改变车辆参数,使被检车辆顺利通过OBD检测并为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8、辽A6V20G等《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3份(2024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张某提供,证明对于上述车辆,你单位通过擅自改变检测方法使被检车辆通过检测并为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9、辽A801LL《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1份(2024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张某提供,证明该车辆检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
10、《情况说明》《机动车检验收费公示》《129台问题车辆收费明细》《车辆日结单》(2024年12月24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张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检测业务收费标准以及上述129台车辆违法所得总金额);
11、《爱企查截图》《员工社会保险金单位及个人缴交明细》(2024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张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及规模);
12、《情况说明》(2024年12月24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张某提供,证明三台改变检测方法车辆的驱动方式);
13、《自查整改报告》(2024年12月24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张某提供,证明你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5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你单位自2024年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出具了129份虚假报告,在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裁量百分比41%-60%,按照比例裁量,取值42%;
2.违法频次,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取值0%;
4.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7%。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的规定,同时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人数为6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百分比-11%—-18%,按照比例裁量,取值-14%。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4%),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3%,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16.5万元。你单位为129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其中26台出租车依据相关政策环保检测免费,收取环保检测费用共计4026.33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零贰拾陆元叁角叁分。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2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立新(06010015052) 电 话:024-23325220
贾凌寒(06010015066)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 邮 编:110005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