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2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4日   来源: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2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沈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凤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TTNPQ6L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青云街22-1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5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2月10日,经营范围主要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共有三条安全检车线、五条环检线、八把尾气采样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执法人员随机调取你单位对车牌号为辽 A3***L、辽A3***E、辽A2***60、辽AO***1四台车辆检测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发现车牌号为辽A3***E的车辆2023年度检测使用的是简易瞬态法,2024年4月25日在你单位进行尾气检验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方式,该种检测方式无法在检测报告中体现氮氧化物(NOx)的排放值,检测过量空气系数显示合格,最终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2024年12月20日经调查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及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查实该车辆检测操作人员叫夏某某,已于2024年12月1日离职,其在职时为了图方便在未对车辆性能确定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双怠速检测法对车辆进行检测。车牌号为辽A3***E的车辆2023年度采用简易瞬态法B检测方式(工况法),证明该车辆出厂设置情况符合工况法检测要求,即便使用中产生车辆技术或安全因素变化需要变更检测方式,也应要求车主先行维修再判别工况,因此你单位存在擅自变更检测方式并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线索清单》(2024年12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远泽提供,执法证号06010015245,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15日、2024年12月20日,由执法人员王远泽、张展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45、06010015512,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对于辽A3***E这台车辆你单位存在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0日,由执法人员王远泽、张展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45、06010015512,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辽A3***L车辆是全时四驱车辆且无法手动切换为两驱,故你单位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而辽A3***E这台车辆,则是你单位检车员夏某某为图方便,擅自变更了检测方法,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辽A2***0、辽A0***1这两台车辆经维修后复检合格);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4年12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授权手续情况);

5.《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结算清单》(2024年12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辽A2***0、辽A0***1这两台车辆的维修情况);

6.《收费明细》(2025年1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检车收费明细);

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024年12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024年12月15日,你单位提供,证明对于辽A3***E这台车辆,你单位存在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5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百分值为1%—20%,你单位出具一份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线取值10.5%;

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检查的,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并进行整改,取值0%;

4.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信访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15.5%。

同时考虑企业经济承受度:你单位在岗员工为9人,属于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减免幅度为-11%—-18%。按比例取值-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5.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50万元×4.5%=2.25万元,得出的处罚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因此应按法定下限处罚款10万元。另外你单位出具1份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收取环检费用60元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502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远泽(06010015234)       电  话:62175121 

        张  展(06010015512)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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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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