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1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雪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XTB8W82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88-5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被国家通报的2982台涉嫌网红码车辆的检测结果进行了抽查,并调取了2024年02月23日至2024年02月26日期间30余台网红码车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中通过检测的32台《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CAI ID/CVN信息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3I1G********0853,符合“网红码”特征。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其承认在检测过程中使用“OBDⅡ”外挂装置使有故障码的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2982份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每台车辆收取10元的环检费用。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主动供述使用OBD外挂装置为辽AS***S和辽A7***6两台车辆出具《检测报告》。目前,你单位已将“OBDⅡ”外挂装置丢弃,并于现场检查后开展自查工作,向执法人员提交《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并在《自查报告》中承认辽A3***U、辽A7***2两台汽油车检测过程中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将检测方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改为双怠速法,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你单位已召回辽A3***U车辆进行复检,并承诺下一步将陆续召回案涉车辆进行复检。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2月1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记录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异常线索,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展、王子健制作,证明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涉嫌网红码车辆的检测报告);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展拍摄,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接受调查询问过程);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展、王大友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证明你单位承认使用“OBDⅡ”外挂装置使有故障码的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12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沈阳市雪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查报告》《沈阳市雪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报告》(2024年12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并主动供述有两台汽油车检测过程中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将检测方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改为双怠速法);
7.《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024年12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5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关于机动车OBD出具虚假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1000次以上的,判定标准为51%—60%,你单位一年内出具虚假报告2984份,故取值52%;
2.你单位为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检查,取值0%;
4.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
裁量百分值共计57%。
结合企业经济承受度及主动供述等情形调整裁量如下:
1.你单位在岗员工为7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规定,属于小微型企业,从轻裁量百分值标准为-11%— -20%,取值-13%;
2.你单位主动供述辽AS***S和辽A7***6在移交线索之外使用OBD外挂装置出具的报告,取值-10%;
3.你单位主动召回辽A3***U车辆进行复检,下一步将陆续召回车辆复检复查,取值-1%。
调整后裁量百分值共计33%。
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乘以百分值之和得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6.5万元整(50万×33%)。因你单位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车辆数量为2984台,每台车辆收取环检费10元,故OBD检测费用共计收入29840元,即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9840元整,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捌佰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502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 展(06010015512) 电 话:62175121
王子健(06010015553)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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