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74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4日   来源: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7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四站

法定代表人:戴士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240819461L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71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7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1997年2月19日,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性能检测,共有三条检车线,其中一条是用于检测重型柴油车,一条用于检测汽油车辆,还有一条用于检测汽油及小型柴油车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执法人员对省厅推送线索中涉及你单位的网红码车辆的检测结果进行了抽查,并调取了2023年8月到2023年9月的40余台网红码车辆以及2024年10月的10台网红码车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调查中发现你单位通过检测出具的53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显示不同品牌车辆的CAL ID/CVN信息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均为3I1G********0853,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承认通过使用“OBDⅡ”外挂装置参与在线检测可以让被检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共计2125份,收取费用共21250元。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省厅推送第一、二批网红码(沈阳)23.8.24-24.11.22统计表》(2024年12月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任务内容及具体要求,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2月7日、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展、何霞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12、06010015063,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经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存在通过使用“OBDⅡ”外挂装置参与在线检测使被检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7日、2024年12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展、何霞、王子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12、06010015063、06010015553,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使用OBDⅡ外挂装置的原因及流程,你单位承认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4年12月7日、2024年12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授权手续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2024年1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6.《沈阳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四站价格表》(2024年1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具体收费情况)

7.《沈阳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四站自查报告》《沈阳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四站整改报告》(2024年12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针对违法行为开展了自查工作并进行了内部整改);

8.《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024年12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的检验报告存在CAL ID、CVN码均相同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7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机动车OBD出具虚假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裁量如下:

1、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取值51%-60%。你单位一年内出具虚假报告2125份,根据《关于机动车OBD出具虚假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按比例取值52%。

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配合检查的,取值0%。你单位能够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取值0%。

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值0%。你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

以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57%。

同时考虑:1、你单位从业人数为7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属微型企业,减免幅度为-11%--18%,按比例取值-13%。

2、你单位主动供述车牌号为辽A0***S和辽AX***H的两份在移交线索之外使用OBD外挂装置出具的报告,属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取值-10%。

3、你单位召回辽A9***D和AX***H车辆进行复检,下一步将陆续召回车辆复检复查,取值-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4%),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3%,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壹拾陆万伍仟元。另外你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共收取费用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502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  展(06010015512)       电  话:62175121 

        何  霞(06010015063)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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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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