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8号
当事人姓名:吴振威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六间房乡吉庆台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在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吉庆台村从事肉牛养殖,现存栏肉牛40头,与他人共用一个牛舍,建有1座牛粪暂存池,长约10米、宽约8米,有水泥红砖结构三面围挡,围挡高约1米,水泥红砖结构防渗地面,顶棚为彩钢瓦;建有1座牛尿暂存池,容积约3立方米,圆锥结构,四周及底面为水泥红砖结构,铺设防渗膜。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牛舍与牛尿暂存池之间连接的导尿管破损,导致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牛尿向环境中直接排放。经询问,你承认用来将牛舍里牛尿等养殖废水排放至牛尿暂存池的金属导尿管连接处破损,导致牛尿直接排放到牛舍外,排放的牛尿约1立方米。因此你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2月3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12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李明柯、曲国深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地点、畜禽粪污储存设施建设、导尿管破损导致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牛尿向环境中直接排放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向环境渗出、泄露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12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李明柯、曲国深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畜禽粪污储存设施建设、肉牛养殖数量、牛尿排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向环境渗出、泄漏的违法事实);
4.《吴振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31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的身份信息);
5.《证明》(2024年12月31日由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吉庆台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肉牛养殖数量);
6.《畜禽尿液清运服务合同》《畜禽粪污清运服务合同》(2024年12月31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去向);
7.《关于印发〈辽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2024年12月31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在禁养区内);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李明柯、曲国深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场复查情况,证明你对破损的导尿管进行维修,完成整改)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系初次违法,配合检查,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已将破损的导尿管维修完毕,但你在禁养区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违法事实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档次内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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