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19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5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沈环罚〔2024〕519号

当事人姓名:牛广崇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满都户镇古城子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14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于2024年8月3日在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租用某猪场从事生猪养殖,建有猪舍3栋,另建有长45米、宽30米、深4米的猪尿储存池1个,现存栏生猪1500头。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东墙外有两个外排管,有外排养殖废弃物痕迹,排入养殖场东侧一排水沟内,外排养殖废弃物的沟渠长约150米、宽约1.5米、深0.3米,沟渠内养殖废弃物总量约67.5立方米。经调查询问,你承认在从猪舍向储尿池提取猪尿的过程中,因塑料管损坏,工人疏忽未处置,导致未经无害化处理养殖废弃物从塑料管损坏处泄漏,泄漏的猪尿经养殖场东北侧两个雨水排放口排放到养殖场外东侧沟渠内,因此你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线索移交单》《执法派单》(2024年12月12日、12月14日由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人民政府、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12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陈宇、刘莹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基本信息、粪污储存设施、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养殖场东北侧两个雨水排放口有畜禽粪污流出痕迹及养殖场东侧排水沟内养殖废弃物排放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12月15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陈宇、刘莹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你的基本信息、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生猪养殖数量、环保手续办理、粪污储存池建设、养殖场东北侧两个雨水排放口有畜禽粪污流出痕迹及养殖场东侧排水沟内养殖废弃物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4.《牛广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辽中区畜禽养殖场(户)基本信息(一户一档)》(2024年12月14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的身份信息);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4年12月14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参考模板)》《畜禽粪污处理协议书》(2024年12月14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情况);

7.《证明》(2024年12月14日由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生猪养殖数量情况);

8.《情况说明》(2024年12月15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量等情况);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2024年12月15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10.《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19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你对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沟渠已清理修复完毕,证明你积极完成整改);

11.《技术服务合同》(2024年12月20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委托三方开展生态损害评估); 

12.《关于牛广崇(养殖场)粪污外排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意见》《司法鉴定许可证》(2024年12月25日由某司法鉴定中心提供,证明你生态损害赔偿履行情况)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51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裁量百分值为20%。你排放的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排放的养殖粪污未造成水体、土壤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20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7%—12%。你排放养殖废弃物数量约67.5立方米,取值7%。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2%。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和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至-20%。你为一般自然人,取值-20%;

2.从轻、减轻处罚调整幅度:我局于2024年12月15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沟渠内养殖废弃物抽回到储存池内,将沟渠恢复原貌,2024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情形,取值-10%;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你与辽中生态环境分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关于牛广崇(养殖场)粪污外排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意见》,你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开展了修复治理工程,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4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2%)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2%-4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调整后总计百分值(2%)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000元(5万元×2%),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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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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