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545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5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沈环罚〔2024〕54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鑫犇犇牛畜牧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信海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DJ46R59E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化家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22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4月26日在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四王村租赁已建成的牛舍从事肉牛养殖,建有牛舍1栋,牛舍东侧建有长12米、宽6米、具有“三防”功能的储粪场1个,牛尿暂存池1个,现存栏肉牛180头,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牛舍西侧有一个水泥井,牛舍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牛尿液通过该水泥井内的水泥管排入场外路边沟渠内。经询问你单位经营者信海龙,其承认水泥井是存排出的牛饮用水的,你单位牛舍地面下的牛尿暂存池损坏有裂缝,牛尿渗到水泥井内随着牛饮用水排入场外路边沟渠,排放量约10立。因此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开展环保执法整治的函》《执法派单》(2024年12月21日、12月22日由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人民政府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郭崇、尹铁鑫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畜禽养殖废弃物储存设施建设、肉牛养殖尿液排放去向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牛尿液通过水泥井内的水泥管排入场外路边沟渠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郭崇、尹铁鑫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信海龙,记录对你单位经营者信海龙的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养殖肉牛数量、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牛尿液通过水泥井内的水泥管排入场外路边沟渠、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及清运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2024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经营者信海龙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经营者身份信息);

5.《畜禽养殖场粪肥利用台账》《清理牛粪合同》(2024年12月27日由你单位经营者信海龙提供,证明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6.《养殖数量的情况说明》《证明》(2024年12月22日、2024年12月29日由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四合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租用赵某某牛舍进行肉牛养殖、肉牛养殖数量、肉牛养殖地点及养殖废弃物排放量);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你单位已将外排牛尿清理完毕并新建1个防渗牛尿暂存池,证明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1月6日由你单位经营者信海龙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5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1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进入水体,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排放养殖废水量约10立方米,取值1%;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和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至-20%。根据你单位营业执照显示,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从轻、减轻处罚调整幅度:我局于2024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排放的牛尿清理完毕,2024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将沟渠内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并新建1个防渗牛尿暂存池,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情形,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2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6%-2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7%,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500元(7%×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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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