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5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4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沈环罚〔2024〕45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小计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彭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1037354U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太平村8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交办线索中显示,你单位自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出具的《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中,大量不同型号的机动车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检查内容中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ID完全一致,CALID同为“6KW*******FBN6”涉及车辆7723台(次),同为“3I1*****80853”涉及车辆1614台,共计9337台。经查,你单位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尾气检测、汽车清障、停车场服务,共有3条检查线,东侧为安全检查线,中间为柴、汽一体检车线,西侧为汽油车检车线。其中西侧汽油车检车线停用,中间柴、汽一体检车线正常使用,检查时东侧安全检查线和中间柴、汽一体检车线正在进行检车活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你单位34台受检车辆档案,其中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

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计某某、尾气检测员侯某某,均主动承认你单位购买OBD作弊器,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时使用了OBD作弊器,当有车辆存在OBD检测故障代码时,用此设备可以改变车辆系统参数,达到在检测车辆过程中清除车辆故障代码的作用,使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经进一步调查核对,交办线索涉及的9337台车辆中,有2010年7月之前生产的车辆无需进行OBD检测的车辆30台、退办且未出具检测报告的车辆28台、重复车辆70台,故认定你单位对9209台受检机动车使用了OBD作弊器清除车辆故障代码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违法所得收入为276270元。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关于交办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机构涉嫌违法问题的通知》《沈阳小计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OBD网红码统计表》(2024年11月4日、11月1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刘硕、郭亮、曲国深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检车线使用、检车设备及现场随机调取部分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刘硕、郭亮、曲国深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彭博,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检车线数量、检车设备及部分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刘硕、曲国深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营业情况、提供检车档案记录情况,证明你单位正常营业);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刘硕、曲国深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计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机动车检测流程、机动车检测收费、部分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硕、曲国深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检车线使用、检车设备及部分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部分受检车辆CALID一致情况);

7.《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硕、曲国深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计某某,记录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计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机动车检测流程、机动车检测收费、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检车数量及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承认你单位购买使用OBD作弊器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在机动车环保检测过程中使用了OBD作弊器、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8.《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硕、曲国深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授权签字人刘某某,记录你单位授权签字人刘某某的基本信息、日常检车审核流程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刘某某在你单位工作业务范围);

9.《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硕、曲国深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尾气检测员侯某某,记录对你单位尾气检测员侯某某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机动车检测流程、承认你单位购买使用OBD作弊器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在机动车环保检测过程中使用了OBD作弊器、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0.《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11月4日、11月8日、11月17日、11月20日、12月29日由执法队执法人员刘硕、曲国深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情况全过程录像,证明你单位正常营业);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4年11月5日、2024年1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2.《情况说明》(2024年12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车辆检测收费标准、检车数量及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机动车环保检测过程中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数量情况);

13.《情况说明》(2024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车辆检测收费标准、检车数量及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机动车环保检测过程中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数量情况);

14.《沈阳小计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无OBD码车辆统计表》《沈阳小计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无OBD码车辆统计表》(2024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机动车环保检测过程中无OBD码车辆情况);

15.《沈阳小计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退办车辆统计表》《沈阳小计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退办车辆统计表》(2024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期间退办车辆情况);

16.《沈阳小计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重码车辆统计表》《沈阳小计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重码车辆统计表》(2024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期间重复车辆70台);

17.《2023年统计数据》《2024年统计数据》(2024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自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每月检测车辆数量和费用收取情况);

1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2024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记录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全部资金往来和明细,证明你单位资金收支情况);

19.《违规车辆整改情况说明》(2024年12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

20.《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2年参保缴费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某、侯某某)(2024年1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刘某某和侯某某与你单位关系);

2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4年1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22.《沈阳小计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网红码”车辆环保检测费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辽诚会审字[2025]035号)(2024年12月27日由辽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共出具9209份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为贰拾柒万陆仟贰佰柒拾元整)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裁量百分值为41%—60%。你单位2023年出具3834份虚假报告、2024年出具5375份虚假报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共出具虚假报告9209次,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取值60%;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检查,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6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10≤从业人员<100人,属于小型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至-10%。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显示,你单位从业人员21人,取值-9%;

2.从轻、减轻处罚调整幅度:鉴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3日主动提交《违规车辆整改情况说明》,积极配合整改,承诺2024年12月25日开展召回整改计划,由于案涉车辆较多预计在2025年12月末完成案涉车辆复检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和车辆复检报告递交我局,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酌情取值-3%。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6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65%-12%),调整后百分值为53%,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6.5万元(50万元×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万陆仟贰佰柒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