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6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6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6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北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XKLCD69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大韩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根据上级部门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交办线索显示,你单位自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出具的《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中,大量不同型号的机动车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检查内容中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ID完全一致,CALID同为“230*****45TU”涉及车辆5348台(次),同为“601******569A”涉及车辆635台,“YZ0*****45TU”涉及车辆548台,“834*****8912”涉及车辆339台,共计6870台。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及服务,共有三条检车线,检测车辆包括中型和小型车辆,柴油和汽油车辆。检测流程是首先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安全性能检测、车辆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检测、环保尾气检测,最后出具机动车检验证明报告。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检测设备工况机后台数据发现你单位2024年1-10月份,有6870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机动车检验报告CAL ID\CVN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

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其主动承认你单位购买OBD作弊器,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时使用了OBD作弊器,当有车辆存在OBD检测故障代码时,用此设备可以改变车辆系统参数,达到在检测车辆过程中清除车辆故障代码的作用,使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经进一步调查核对,交办线索涉及的6870台车辆中,有重复车辆32台,故认定你单位对6838台受检机动车使用了OBD作弊器清除车辆故障代码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违法所得收入为97695元。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特征码”专项联合整治行动指南》《省厅推送第一、二批网红码(沈阳)23.8.24-24.11.22》(2024年11月21日,由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2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状况、检车设备、现场调取工控机数据部分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状况、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承认你单位购买使用OBD作弊器、扔掉旧硬盘导致检验报告视频资料丢失及2024年被环保处罚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情况说明》(2024年11月25日、2025年2月1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数);

6、《情况说明》(2024年11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录像无法调取及更换硬盘的情况);

7、《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状况、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承认你单位购买使用OBD作弊器、扔掉旧硬盘导致检验报告视频资料丢失及2024年被环保处罚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8、《情况说明》(2024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车辆检测收费情况及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机动车环保检测过程中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数量情况);

9、《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决〔2024〕392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5年1月2日,由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10、《环保检测整改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025年1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

11、《沈阳北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京盛专审字【2025】第Z143号)《执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1月6日,由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共出具6838份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为玖万柒仟陆佰玖拾伍元整)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判定标准为41%—60%。你单位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一共出具虚假报告6838次,取值51%;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判定标准为10%。你单位于2024年9月2日因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我局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下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罚〔2024〕392号),属于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1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61%。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属于微型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至-20%。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显示,你单位参保人数为9人,属于微型企业,取值-11%;

2、从轻、减轻处罚调整幅度: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复查时,主动提交《环保检测整改报告》,提供了10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显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部分整改,召回部分车辆重新进行OBD检测,检测合格,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酌情取值-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6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61%-1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9%,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为24.5万元(50万元×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

2.罚没违法所得玖万柒仟陆佰玖拾伍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101室(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晓军(06010015151)      电  话:25324816  

        刘权圣(06010015014)

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  邮  编: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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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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