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76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省贺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云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10H81L17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57号(1)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7月21日注册,营业执照及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共有3条检测线,检测小型客车和蓝牌货车。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检车线未发现安装OBD作弊器。现场调查核对上级交办236台车辆检测报告,经对比7台车辆重复;另CAL ID码04E*******138为大众车通用码,该15台车辆均为大众品牌车,通过召回检测后CAL ID码仍为04E*******138,剩余214份检测报告涉及不同品牌机动车CAL ID、CVN 码一致,符合“网红码”特征。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其承认2023年12月在“某平台”购买1台OBD作弊器后私自安装到检车线上,从2024年1月初使用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部分车辆存在OBD检测故障代码时,用OBD作弊器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车辆故障代码,使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故认定你单位对214台受检机动车使用OBD作弊器清除车辆故障代码并出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根据辽宁某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1月8日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辽中屹会审(专)〔2025〕2号),你单位在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使用OBD作弊器检测机动车201台,收取环保检测费14860元;你单位在其他期间使用OBD作弊器检测13台车,收取环保检测收费1300元,你单位违法所得共计16160元。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交办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线索的通知》(2024年10月29日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派单》(2024年12月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12月2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调取236台受检车辆检验报告、受检车辆CALID、CVN一致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购买OBD作弊器并安装使用情况、236台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CVN一致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非法使用OBD作弊器开展检车业务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2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拍摄,记录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指认OBD作弊器原安装位置和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等情况);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拍摄,记录复查情况,未发现你单位在检车线上使用OBD作弊器);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8.《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贺翔工资表》(2024年12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9.《236台受检车辆检车时间及网红码明细表》《236台受检车辆检车检测费明细表》(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非法使用OBD作弊器进行检测车辆台数及检测收费情况);
10.《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等(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11.《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检测业务收费标准);
12.《股东会决议纪要》《车辆召回情况说明》《15台大众车的照片及车辆行驶证》《复查整改明细表》《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召回整改情况);
13.《专项审计报告》(2025年1月8日由辽宁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1月车辆检测收费金额)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7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裁量百分值为41%—60%。你单位一个自然年内出具了214份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为情节严重(41%-60%),取值43%;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8%。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至-10%。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10≤从业人员<100,属于小型企业规模。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贺翔工资表》显示从业人员20人,取值-9%;
2.从轻、减轻处罚调整幅度:鉴于你单位提交《车辆召回情况说明》,积极配合整改,现已召回或与车主逐一打电话确认103台车辆复检均合格,26台车辆因过户、转出、注销无法召回,剩余85台预计2025年1月末全部召回,并主动递交情况说明,配合积极,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酌情取值-3%。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8%)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8%-9%-3%),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6%。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3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新(原执法证号06011215026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新执法证号06010015339于2025年1月1日生效)、李俭(原执法证号06011215028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新执法证号06010015344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电 话:87122523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
邮 编:1104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