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85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8日   来源:大东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8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全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加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UCXR1X4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51号631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检测及机动车尾气检测服务,有一个长方形东西走向的检测车间,共有2条汽油车检测线,采用OBD无线蓝牙设备进行车辆OBD数据采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后台数据发现你单位出具的《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于2024年2月8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编码为“3I1GK64593720853”涉及车辆1台,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21日不同品牌、不同型号、不同厂家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编码均为“6KWRG678904GFBN6”涉及车辆20台,共计21台均符合“网红码”特征。

经进一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梅某调查询问,其称疑似修理厂送检车辆在OBD接口处安装外检部件或使用OBD作弊器来改变车辆系统参数,清除故障代码,达到在检测车辆过程中使OBD检验项目合格,但承认对送检车辆检测不认真、管理不到位,在未发现OBD检测异常情况下出具了21份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获取违法所得收入700元。故认定你单位对21台受检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收入为700元。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4年12月1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任务内容及具体要求,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12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强、刘禹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检车线使用、部分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12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强、刘禹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梅某,记录你单位经营情况、机动车检车线数量、尾气检测收费、部分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4.《关于环保监管部门通报的违规车辆的情况汇报》(2024年12月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梅某提供,证明你单位部分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5.《收费情况说明》《日检车报表》(2024年12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梅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1台“网红码”特征车辆的环保检测收费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2024年12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梅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授权委托情况);

7.《全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资表》(2024年12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梅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21份(2024年12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梅某提供,证明不同品牌、不同型号、不同厂家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共计21台符合“网红码”特征,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9.《沈阳市全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2025年1月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梅某、沈阳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出具21份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为柒佰元整);

10.《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决〔2023〕371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24年12月1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大队提供,证明你单位之前受过行政处罚已超过一年);

11.《沈阳市全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报告》(2024年12月3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梅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完成召回复检工作)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8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41%—60%。你单位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21份,经查阅CALID码一致情况只出现在2月和3月的几天时间内,其他月份均未再出现,涉事车辆较少,持续时间短,故采用档次内下线,取值41%;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为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取证,取值为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为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调整裁量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X<100,属于小型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至-10%。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全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资表》显示,你单位从业人员11人,属于小型企业,取值-10%;

2.从轻、减轻处罚调整幅度:鉴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主动提交《沈阳市全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报告》,积极配合整改,并于2024年12月25日至31日全力召回涉事车辆14辆,按标准检验方法重新检验,同时提交整个检验视频,检验报告显示复检车辆全部合格。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取值-4%。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4%),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2%,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6万元(50万元×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1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强(06010015132)        电  话:88712947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50号     邮  编: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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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