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53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懿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肇恒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C39UL735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乡新城堡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到长河G203段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9月中旬投入生产,主要产品为牛副产品(半成品),年产量100吨,生产工艺为清洗、蒸煮、切割、配比、包装,建有配料间、切割间、蒸煮间、包装间、冷库、污水处理站,生产设备有滚揉机、切丝机、切片机、水槽、电锅、真空包装机,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单位清洗牛下货及地面、蒸煮牛下货产生废水经车间内管道排放至自建污水处理站内,处理后存于储水池内,用吸污车运走,检查期间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发现车牌为辽ADxxx7的吸污车自你单位一路行驶至长河(G203段)时,停车熄灯,通过排水管向长河内违法偷排污水,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沈北分中心对辽ADxxx7吸污车偷排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经调查,车牌为辽ADxxx7的吸污车隶属于你单位,排放的污水为你单位储水池内废水。因此,你单位存在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视频》(2024年11月1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所有的车牌为辽ADxxx7的吸污车,在行驶至长河(G203段)时,停车熄灯,通过排水管向长河内违法偷排污水,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沈北分中心对辽ADxxx7吸污车偷排的废水进行检测);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主要产品、年产量、生产工艺、设施建设、生产设备、生产废水处理流程及去向等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肇恒文、司机雷某某,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Dxxx7的吸污车通过排水管向长河内排放废水的事实、原因以及本次排放量,你单位存在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肇恒文、司机雷某某,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主要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处理流程及去向等情况,你单位司机承认除本次外还向沈北新区看守所南边小桥旁分两次偷排过共计10吨左右的废水);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执法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你单位所有的车牌为辽ADxxx7的吸污车在2024年11月12日通过排水管向长河内违法偷排污水);
6、《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纳税信息表》、《工资表》(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3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污水处理协议书》、《接收污水凭证》(2024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情况及污水去向);
9、《检测报告》(沈北环检技服字(B)2024第(087)号)(2024年11月1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沈北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偷排的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0、《关于沈阳懿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车辆违法偷排(辽ADxxx7)废水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2024年12月16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11、《关于预接收沈阳懿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污水的说明》(2025年1月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拟与新城子污水处理厂合作,由其接收你单位产生的污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的《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内容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标准为16%-20%。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沈北分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沈北环检技服字(B)2024第(087)号)显示,你单位排放的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132mg/L、超标12.2倍,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324mg/L、超标5.84倍,氨氮排放浓度71.9mg/L、超标7.98倍,总磷排放浓度30.8mg/L、超标60.6倍,总氮排放浓度83.0mg/L、超标4.53倍,其中总磷超过标准值60.6倍。故取值20%;(2)废水类别: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为清洗牛下货、清洗地面、蒸煮牛下货产生废水属非工业废水,非工业废水裁量标准为1%-5%,采取中线取值3%;(3)日排放量:你单位每天产生排放0.8吨废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下,裁量标准为1%-5%,因日排放量小于2吨,取值1%。
2、违法频次: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你单位已积极开展生态损害鉴定,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与某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接收协议,改正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在我局执法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向长河水体偷排污水的行为,已对水体造成影响,采取中线取值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4.5%。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年营业收入2565645.40元,员工3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年营业收入少于300万属于微型企业。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18%,根据年营业收入,取值-12%。
2.你单位已开展生态损害鉴定并已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取值-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4.5%-12%-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7.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75000元(100万元×7.5%),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0万元,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七条第二款“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要素,对各裁量要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按照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北分局(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浩 (06010015208) 电 话:89689828
刘欣 (06010015218)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 邮 编: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