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65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7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465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福兴旺家庭农场                                                              

经营者:雷铁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0XE1U23P               

地址:新民市公主屯镇安乐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移交线索,会同新民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新民市福兴旺家庭农场存在粪污处理设施不合格的情况”。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9月份,为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牛、羊、蛋鸡饲养,2024年11月份你单位由于饲养生猪重新更改了经营范围,已办理环保备案登记,你单位生猪存栏2270头,建有一个粪污储存池。你单位经营者承认将猪尿液直接排放到粪污储存池,粪污储存池未做防渗处理,排放的尿液约 2526.5吨(2270头*5.3kg/天*210天/1000kg),并于11月27日前完成了粪污储存池的防渗处理,同时承诺待储存池中的粪污全部清理干净后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因此你单位存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4〕465号)。2024年12月17日与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经量化评估,你单位造成环境损害量化数额总计107400元,目前已履行修复治理的赔偿义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新民市福兴旺家庭农场粪污处理设施不合格情况的函》(2024年11月20日由新民市农业农村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田群、杨建伟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养殖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环保审批验收手续等情况);

3.《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11月10日、2024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田群拍摄,证明你单位粪污储存池未做防渗处理,现场有粪污堆存,存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4.《新民市福兴旺家庭农场粪污处理照片》(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粪污储存池已经做防渗处理);

5.《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8日由执法人员田群、杨建伟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经营者雷铁金,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产生量及去向、粪污储存池未做防渗原因以及整改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记录违法主体和相关人员的基础信息);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养殖畜禽粪便排泄指数排表2-1》(2024年12月2日,由执法人员田群提供,证明你单位粪污产生量);

9.《某养老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参保人数);

10.《情况说明》(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数量、化粪池等情况);

11.《新民市福兴旺家庭农场养殖台账》(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数量情况);

12.《关于新民市福兴旺家庭农场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案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环境损害评估情况);

1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2024年12月17日由新民市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涉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数额总计107400元,你单位已承担修复治理的赔偿义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三)》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你单位已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取值10%;涉案废弃物量200立方米以上,取值20%;违法行为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取值10%;

2.违法频次方面,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在对社会影响或者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5%。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在经济承受能力方面,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减少19%;

2.你单位已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开展修复治理工程,减少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5%-19%-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6000元(10万元×16%),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田群(06011115431)      电  话:27627866

        杨建伟(0601001543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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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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